周强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7-08-22 10:03  浏览次数:10302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亲切会见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人民调解是植根于我国历史传统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形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重要方式,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刚才,我们表彰了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以来扎根基层、默默奉献的广大法官和人民调解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拓展工作领域,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16年,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01.9万件,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被人民调解这道“防线”挡在了法院之外。全国法院去年共审结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5.3万件,比前几年有了较大幅度增长。这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工作实效,在调处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同时,也大大减轻了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支持。

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也是《人民调解法》赋予基层法院的法定职责。长期以来,全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司法保障,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配合,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理念不断与时俱进。在坚持传统做法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初会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指出“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要求“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各级法院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创新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同时通过选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审理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法治化水平。二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作出专门部署。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2338个专门诉调对接中心,实现诉调对接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通过把人民法庭纳入“六位一体”大调解格局之中,建立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对接的“三调联动机制”,广泛开展人民法庭与派出所、司法所“庭所共建”活动,实现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效、精准指导。三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改革创新。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发挥地方积极性,改进指导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有的法院注重调解方法创新,开通在线调解平台,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有的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短时间内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或者将人民调解直接引入小额诉讼程序;有的法院注重制度创新,出台地方性法规或专门下发文件,促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够。有的法院没有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缺乏科学有效的规划和落实机制。二是司法确认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不够。有的法院没有建立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渠道,各行其是、各自为政,既损害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挫伤了当事人寻求人民调解的积极性,也没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三是诉调联动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的地方还没有搭建人民调解对接司法程序的信息化平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促进、融合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人员保障不到位。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压力大,由于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不够,与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更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作出重要部署,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孟建柱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努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下面,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我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讲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方向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和深水区,利益关系发生深刻调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各种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受多种因素影响,全国法院近年来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去年突破2300万件。今年1至5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459件,同比上升27.4%,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66.8万件,同比上升9.3%。与此同时,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仍未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压力整体上持续加大。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公正高效处理案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切实转变思路,坚决摒弃重案件审判、轻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观念,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同时,通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窗口等方式,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解决纠纷的范围和规模。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不断增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同感,充分认识到诉讼仅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让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要从诉讼费、委托代理人报酬等诉讼内支出,以及诉讼产生的社会关系修复成本等方面,引导人民群众加深对诉讼成本的认识,充分阐述人民调解成本低、效率高、形式灵活等优势,使当事人更多选择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朝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要大力支持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创新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就地解决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基层稳定的基础性作用。

二、改革创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机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今天,只有不断创新理念思路、改革完善机制,从各方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才能不断挖掘潜能,使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深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要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大力推广“眉山经验”“潍坊经验”“马鞍山经验”,认真总结各地法院诉调对接的经验做法,细化诉调对接程序设计和机制衔接,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分流、调度和协调矛盾纠纷的“枢纽”作用,不断提高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常态化、精细化水平。要针对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较多的特点,精准对接人民调解组织需要,着力加大医疗侵权、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污染、消费纠纷等领域的指导力度,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协调联动。要通过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选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审理等多种方式,深化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联系。要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指派专业法官进行对口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在线培训、观摩和咨询、交流,适时推动实现网络培训资源共享。要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统一审核部门、统一确认标准,及时开展确认工作,并将确认情况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促进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要主动拥抱现代科技,推进人民调解和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搭建集调解申请在线受理、调解方案在线提交、调解协议在线达成等于一体的信息网络平台,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同时实现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的智能推送,以及全流程网络办理、全要素自动公开,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提供有力支持,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现代化水平。

三、切实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作为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职能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系到矛盾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基层法院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大盘子”中谋划,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制约指导工作开展、指导成效落实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做好方案执行和督促检查工作,务求落实责任、抓出实效。要不断提高审判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约束激励机制,科学评价指导工作的内容和成效。要挖掘人民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为抓手,加大对具体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在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等方面符合指导工作需要,切实提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同志们,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锐意创新,扎实工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