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部长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7-08-22 10:06  浏览次数:14304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总结交流2013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研究部署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刚才,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国务委员郭声琨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等中央领导同志亲切会见会议代表,并与大家合影留念。孟建柱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提出明确要求,寄予殷切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就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作出部署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孟建柱同志和周强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大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显著。各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多发矛盾纠纷化解的同时,聚焦劳资、医疗、环保、交通、旅游、消费、物业、电商等重点领域,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矛盾纠纷达900多万件,2016年调解纠纷901.9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7.5%,其中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140.2万件,比2013年增长了17%;接受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委托或移送调解的案件51.1万件,比2013年增长了66.8%。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全国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了全覆盖,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建立。此外,各地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积极拓展在婚姻家庭、消费、旅游、商会、保险、金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未成年人保护、环境污染等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交警、信访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78.4万个,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5万个,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1.5万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已经覆盖了全国80%的县级行政区域,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主渠道,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实现医疗秩序持续好转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地坚持选聘结合,专兼结合,拓宽选任渠道,丰富选任方式,注重吸收退休政法干警、律师、医生、教师等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途径,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家咨询库,提高了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各地重视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实现了全员轮训的目标。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等制度,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385.2万人,其中专职调解员54.7万人,初步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一些地区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陕西省政府2016年颁布了全国首个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20多个省(区、市)出台了加强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江西省司法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省级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制定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对人民调解组织设立、队伍建设、工作制度、业务开展、基础保障等进行规范,有力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提高。

(五)人民调解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组织创新增强了调解工作活力。上海、吉林等地整合资源,探索建立了综合性、一站式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北京、四川等地发挥品牌效应,推动建立以调解能手、律师等专业人士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借助媒体放大了调解工作效果。全国有20多个省(市)充分发挥电视传媒优势,积极开展电视调解工作,江西“金牌调解”、北京“第三调解室”、山东“有话好好说”、福建“调解有一套”等电视调解栏目,在群众中广受欢迎,取得良好宣传教育效果。此外,运用信息技术倍增了调解工作质效。云南、安徽、江苏等地研发了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河北、重庆等地开发了手机APP,很多地方建立了人民调解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成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帮手、好助手,调解工作质量效率大幅提升。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在北京APEC会议、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杭州G20峰会等重大活动以及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中,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指导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这些成绩,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取得的,是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凝聚了全国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心血和汗水。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员奋战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默默无闻,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涌现出了全国人大代表杨慧芝、时代楷模马善祥以及韦登义、余海燕、周根富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在此,我代表司法部,向受到表彰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向长期以来重视、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通过非诉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途径,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化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一)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需要。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前提。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变局中,国际形势空前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西方反华势力渗透加剧,挑动放大我人民内部矛盾,国家安全面临严峻风险和挑战。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复杂程度加深,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社保、非法集资、涉法涉诉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数量多、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突发性强,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平安中国建设任务繁重。面对这些矛盾风险,我们既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更要重视做好预测预警预防,不断提高各类矛盾风险的发现、防范、化解能力。在这方面,人民调解具有天然优势。人民调解组织遍布我国城乡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主要行业专业领域,每年排查化解大量矛盾纠纷,防止了民间纠纷激化。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从源头上努力减少、化解不和谐因素,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新理念新战略,阐明了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等等。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自愿、平等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扩大而且做实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形式。人民调解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基层群众自治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必然要求。法治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社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该说,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都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各自发挥了独特作用。而人民调解作为我国人民独创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继承了中华民族“和为贵”“息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具有方法灵活、程序便捷、不伤感情、不收费用等特点,易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减轻群众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紧缺,是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一环。要大力发扬人民调解的传统优势,把握好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存在一些不和谐不稳定不安全因素。要深入解决引发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防范各类矛盾碰头叠加、交叉感染、蔓延升级。要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矛盾扩大化、对抗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主线,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特色,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一)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当前,我国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各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密集,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处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要加强矛盾纠纷预研预判和排查预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的优势,广泛收集信息掌握情况,及时发现矛盾风险隐患。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高效的特点,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说服劝导,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化解矛盾纠纷是硬道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具体方式和程序要因人、因事、因地制宜,服从和服务于调解工作效果,有利于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要主动加强与基层法院、公安等部门联系沟通,通过定期分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数量、类型等相关数据资料,深入研判本地区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和特点,并将其作为评价人民调解作用发挥的重要指标,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人民调解工作中,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将调解纠纷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当前,一些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还不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任期等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地方没有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一些人民调解委员会长期不换届。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定期换届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对于保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合法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感、荣誉感,让人民群众知晓、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村(居)调整、撤并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及时调整充实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选聘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取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支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采取集中授课、案例评析、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网络远程培训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省、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规律,建立人民调解案例库,让广大人民调解员在手机上可以下载相关案例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水平。

(三)积极拓展工作领域,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新趋势新特点,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形式,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与传统领域矛盾纠纷相比,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多样,专业性更强,涉及面更宽,社会影响更大,调解案件的依据、标准和程序要求更严,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相应也更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设立上需要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把“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贯彻其中,在人员配备上需要有法律和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在工作保障上需要更充分的经费和场地条件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一要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事求是,对矛盾纠纷集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设立单位有能力保障的行业、专业领域,及时推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这类组织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联合设立,实现人员和资源整合,优化共享。二要坚持依法规范,着力解决当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主体不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比重过大等问题,避免行政化或商业化倾向,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中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三要坚持分类指导,不同行业、专业领域之间,甚至同一行业、专业领域之中,各地的做法差异很大,模式多样,要在坚持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性质和原则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示范推广,逐步建立健全具有行业、专业特点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四)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的不竭动力。当前,矛盾纠纷的类型、表现形态和难易程度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调解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将公安、法院等部门适宜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通过引导、委托等方式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节约警力和司法资源,缓解公安、法院办案压力,也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要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趋势,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骨干人民调解员微信群,开展在线调解、视频调解,广泛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方便人民群众。信息网络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网络侵权、消费等线上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调解方式、协议达成和司法确认等方面与传统的线下人民调解方式有很大不同,需要我们积极探索,认真研究并加以规范。

(五)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以可选择、市场化、公益性为主要特征的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人民平等享用。当前,党委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巨大,但我们的供给相对不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行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容易形成各自为阵、单兵作战的现象,要统筹运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这个大平台、大数据,形成司法行政工作合力,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人民调解是一种最广泛、最普及、最便捷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意识、更加自觉地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去谋划、去推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宣传法治、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独特作用,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业务和信息资源,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不仅是战斗员,同时还是综合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资源的指挥员、协调员,改变以往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只是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各方合力,促进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水平。

(一)要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总体部署,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重要内容,着力解决影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的困难问题。要切实抓好《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人民调解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加紧研究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督促指导,对已经实施的改革任务要深入推进,巩固提高,对还没有部署落实的改革任务要分析原因,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亲自督导,确保人民调解改革任务落地生根,取得预期成效。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工作,各省(区、市)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具备条件的市(地、州)、县(市、区)也要积极推动建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水平。人民调解工作是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保障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经费保障不足一直困扰和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人民调解是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是依法保障。保健经费不花,治病费用倍加。要切实落实政府的经费保障责任,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对中西部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要督促落实设立单位的保障责任,为人民调解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将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作为承接主体,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提高保障标准。要总结各地实行“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经验做法,推动建立办案补贴制度,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广大人民调解员是我国法律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力量。要关心爱护这支队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调解员,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积极落实其配偶和子女的抚恤优待待遇。要探索人民调解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办法,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三)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人民调解先进典型。
人民调解工作是公益性、讲奉献的工作,涌现出许多感人至深的人物事迹。按照人民调解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司法部定期组织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的评选表彰,这是对这支队伍的肯定和鼓励。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好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形式。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从今年开始,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每年要开展一次“最受欢迎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

(四)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要更加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健全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机制,主动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通过邀请法官为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审理,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和途径,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公示制度,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人民调解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重道远。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