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8-08 10:42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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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少于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总结工作,部署协会任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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