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8-08 10:43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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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理事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督检查协会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决定事项。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协会领导通报,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由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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