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印发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2026年1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是总体要求。要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社会协同联动的行政调解新格局。鼓励行政机关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纠纷争议。
二是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主体和范围。明确行政调解主体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青海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同时规定了可以行政调解和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
三是明确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定行政调解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或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并就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调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调解的终止等作出了规定。
四是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调解员名册、统计报告、文书建档、工作衔接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五是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要求加强组织、队伍、信息化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监督。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要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
本网编辑:张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