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出台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
近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司法局印发《林芝市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0条。
《办法》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调解小组、调解中心等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人民调解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备案。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备案原则。同时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情形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材料范围。
《办法》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于备案后及时登录“西藏自治区智慧调解信息化平台”,按要求录入、变更相关信息。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辖区 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对备案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对更新后的名录库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通过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档案管理,确保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档案信息和文件资料规范、完整、准确。
本网编辑:张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