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杆断裂压伤人 调解介入平纠纷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9911    来源:

   张某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托依堡镇某农场村民,全家五口人,大儿子在部队服役,还有两个子女正在上学。
    2006年4月26日,托依堡某农场三队的队长安排张某出义务工,维修本队棉花田中的杀虫灯。张某在检修电线线路时,因其中一个电线杆年久老化,当张某在上面作业时,电线杆突然断裂,将张某甩在地上,断裂的上半截电线杆将张某压伤。经过医院全力治疗,张某还是留下了后遗症。2006年9月5日,经新疆正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属于十级伤残。张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妻子在医院陪护,家中32亩棉田无人管理,导致家中收入不到上年的一半,加上住院治疗费用、孩子学费等,经济一下就陷入了困境。
    病愈后回到家的张某,看到此情此景,十分悲伤。他想,我是出义务工受伤的,村里应该多少负担一些医药费,为此,张某找到农场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就此次事故给予经济赔偿,但是村委会干部认为赔偿款应当向农场三组村民索要,而不是农场村委。理由是:张某是在小队长的安排下为三组出义务工时发生的事故,而不是农场村委会安排出义务工,因此农场村委会不能赔偿。张某没有得到赔偿,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就与农场村委会干部发生了争执,起先只是吵架,后来双方就有动手的架势,在围观村民的劝解下,双方才罢手。张某回家后决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某先到县人事劳动局想用劳动仲裁解决此事,但是工作人员告知张某此事不在仲裁范围之内。张某又来到县民政局,但是民政局给张某的答复是可以按照民工伤残赔偿处理,但是民政局也不能够处理此事。最后,张某抱着一线希望来到托依堡镇调委会寻求帮助,心想如果这次调解解决不了,一定要上访,直到得到满意处理结果为止。
调委会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张某。调解人员在了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后,考虑到此纠纷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又是首次遇到此类纠纷,为此工作人员在稳定张某的情绪后,告诉张某先回家收集住院期间的各类票据,查看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尔后调解人员翻阅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了律师事务所、县民政局后,来到农场场部,找到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记协商张某受伤赔偿一事。调解员指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治区民政厅《民工因工伤残优抚条例》的规定来划定张某赔偿案件的性质,提出采用调解手段解决此纠纷,农场村干部答应通过调解来解决此纠纷。双方约定好时间后,于2006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进行了调解,张某在调解中出具了小队长提供的证据和住院票据等,提出了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棉田损失费等10万元的赔偿要求。农场也认识到此前对待张某的答复是不对的,这件事属于农场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应当给予张某赔偿。主持此次调解的调解员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赔偿标准规定等告知张某,他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农场提出赔偿2万元。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有争议,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双方当事人约定在12月25日再进行调解。
    随后调解人员私下反复作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都作出了让步。12月25日,调解员会邀请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托依堡镇政府会议室对此次纠纷再次进行了调解,在调解员和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耐心的劝说下,依据法律法规的赔偿标准,在核算各项费用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各项赔偿金额共计39800元,并当场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新疆自治区沙雅县司法局提供)
点评:
本案是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张某受农场三队长指派出义务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张某出义务工致伤不属工伤。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本案中,张某系农民,虽然是在出义务工中受的伤,但不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其次,张某出义务工受伤,应当由三农场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受队长指派,无偿提供劳务,维修本队棉花田中的杀虫灯电线线路,是为了集体的利益,又是受队长指派,因此受伤应享受相应的伤残保障待遇。而村委会使用张某提供的劳务,受益人为全体村民,村委会作为全体村民的自治组织,是受益主体。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受益主体的村委会,对张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此外还须注意的是,虽然张某受伤不属工伤,但其是在出义务工中受伤的,具有因公受伤的性质,在计算补偿时,除了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外,还可参照相关工伤救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