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7月3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具体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条例》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医疗、消费、婚姻家庭、物业服务、交通事故、生态环境等民间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对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