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数量大 产业合作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7-08-16 10:29  浏览次数:12973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183日,某大型影视网站诉某大型互联网公司影视版权侵权,涉及侵权影片200余部,而且大部分是热播影片。该案原告主张和解金额超过200万元,而被告方对于赔偿金额的期望是10万元,双方分歧很大。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委托第三方调解机构——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知识产权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经过

调委会调解员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确认双方都同意接受调解。在沟通调查中,被告方明确认可侵权事实,也愿意主动积极配合调解,但对于和解金额与原告诉求差距较大。为此,调解员带领被告方法务代表主动前往原告方处进行协商,并在沟通过程中提示被告方主动就侵权事宜道歉。被告方的这一态度获得了原告方的认可和谅解,原告方放弃了要求被告方在公开场合道歉的诉求,但双方在和解金额的问题上仍无法达成共识。

了解双方基本诉求后,调解员初步判断双方有意愿和解,但是和解金额是双方和解的核心内容,而目前双方对此分歧较大暂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协调延长审限时间的情况下,调解员决定深度了解企业运作模式找到双方和解的平衡点。

通过多次与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交谈并到企业实地走访了解企业运作模式,调解员发现原告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急需与多种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流量引导、品牌宣传等业务,而被告方作为互联网企业正好具备提供这些业务的能力。为此,调解员向被告方提出以合作促和解的方案,被告方很感兴趣。被告方向公司汇报了调解员的和解建议,获得被告方管理层的认可。

调解员又向原告方提出以合作促和解的建议,原告方经管理层确认也认可此方案,但要求双方合作服务内容评估抵偿金额要比被告方官方报价低或提供一定比率优惠。为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调解员再次与被告方沟通,被告方法务代表经与市场部门协调基本认可原告的要求。 

调解结果

双方确定合作预期方案后,开始谈判。经过两周的反复协商,双方当事人对最后评估金额240万元的合作方案基本满意。928日,在调委会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确认合作方案,签订和解协议,原告方撤诉,这起纠纷得以化解并实现了双赢的结果。 

案例点评

此纠纷调解中,调解员所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是一大亮点。调解员没有局限于直接确定和解金额,而是采取“曲线救国”,针对两家企业各自的发展需求,提出产业合作方案,既化解了纠纷,又促进了企业发展,促使当事双方从对立走向合作,真正实现了双赢。如果调解员一味僵化在和解金额确定上,这起纠纷的僵局可能很难打破,但调解员灵活思变,将一盘“死棋”走活,体现了调解员深厚的调解功底。

知识产权纠纷不同于一般传统纠纷,其涉及许多专业、行业知识需要调解员能够熟练掌握。在此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深入了解企业运营模式,挖掘一切有利于和解的条件,提出了产业合作的解决方案,如果调解员对互联网产业特点和企业运作模式不甚了解,很难提出产业合作的解决方案。所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要注重有关专业、行业知识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