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ADR协会国家调解规则

发布时间:2009-02-11 00:00  浏览次数:16998    来源:

                                    蒙媛 译
(本资料选自司法部《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人民调解立法参考资料》 法律出版社出版)


Ⅰ. 纠纷解决模式条款——调解
当事人双方同意按照该国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的,可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以下条款:
所有的由该协议引发或与该协议相关的纠纷,或者与该协议有关的或从该协议产生的任何法律关系,应按照加拿大ADR协会的国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调解地点[详细指明加拿大的城市和省份]。调解用语应是英语或法语[详细指明用语]。
Ⅱ. 纠纷解决模式条款——调解和仲裁
当事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以及按照国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可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所有的由该协议引发或与该协议相关的纠纷,或者与该协议有关的或从该协议产生的任何法律关系,应首先按照加拿大ADR协会的国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即使有了这一进行调解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也可在任何时候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以此作为保护己方权益临时措施。调解未能解决的所有纠纷,应该按照加拿大ADR协会的国家仲裁规则[简明加拿大ADR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由仲裁解决。调解和仲裁用语应是英语或法语[指明用语]。
1.  解释
除非另有规定,在此规则中:
(a)“天”指的是整24小时的一天,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相关省级法律规定的节假日;
(b)“协会”指的是加拿大ADR协会,或其地区附属机构之一;
(c)“地区附属机构”指的是按照协会要求,由协会授权的在特定地区提供ADR服务的地区性基层ADR机构;
(d)“调解”指的是由公正的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但不包括仲裁;
(e)“调解协议”指的是当事人和调解员达成的书面协议,该协议中包含将纠纷提交调解的条款;
(f)“调解员”指的是公正的第三人或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但不包括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员担任调解员。
(g)“规则”指的是该国家调解规则。
2.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该规则:
(a)当事人已同意适用该规则;
(b)当事人已同意按照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的调解程序模式进行调解;或者
(c)当事人已同意由协会或者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进行调解,但不适用前述两者的调解规则。
如果调解开始后,协会修改了这些规则,则所有纠纷均适用修改后的规则。
即使该规则与加拿大任何省级法律,或加拿大任何领域内的法律,或加拿大国家法律,或按照上述法律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相冲突的,该规则仍适用,除非当事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则或命令的规定,非法达成协议。
没有遵循该规则是违规行为,但并不致使整个调解或调解程序中的某一步骤、文件材料或和解协议无效。
3.  规则的变更
当事人可协议变更该规则及附表的规定。
4.  启动调解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双方协议将纠纷按照该规则进行调解,则该规则应被视为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一部分。
任何一方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协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同意按照该规则调解的合同或双方协议的复印件,并缴纳附表“A”规定的合理费用,来启动调解程序。
5.  调解员的指定
如果合同或双方协议中指定了调解员或确定了指定调解员的程序,则应适用其指定的调解员或程序。
如果合同或双方协议中没有指定调解员或确定指定调解员的程序,当事人可以请求协会为以下行为:
(a)指定一名调解员;
(b)推荐3名可进行调解的调解员。协会将向当事人提供所推荐人员的简要介绍,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名调解员并告知协会。如果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出一名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对协会推荐的调解员进行排名(最高为3,最低为1),由协会从中选出组合起来排名最高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组合排名相等,协会应作出最后决定,并从所推荐的三名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作为调解员。当事人应按照协会要求提供纠纷的实质和范围的所有有关信息,以便按照该规则查明责任归属。纠纷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纠纷类型、赔偿数量、纠纷中各种争点的类型。
调解员指定后,协会应将立即告知被指定的调解员。如果按照上述第二款(a)项指定的调解员不能或不愿进行调解,协会应指定另一名调解员。如果按照(b)项选任的调解员不能或不愿进行调解,协会和当事人应按照(b)项的规定的程序另行选任。
6.  独立和公正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并保持完全的独立。
调解员应该是并保持公正,不能在调解中偏向任何一方。
调解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和作为调解标的的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建立职业关系或代理一方,除非在信息完全公开后经所有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应同意调解员不提供法律或职业意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同意调解员可以对争点的各个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不能被解释为代表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或者提供给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或职业意见。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只能依靠他们自己的律师提供法律或职业意见。当事人还应同意以下内容:
(a)协会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或以代表一方当事人;
(b)调解员是独立的订约人,不是协会的代理或雇员。
7.  利益冲突
在接受指定之前,调解员应披露其在该纠纷中的任何个人利益或其他利益冲突,以及任何偏见或可能产生偏见的情形。调解员向协会披露了个人利益、利益冲突或偏后,协会应告知当事人。在调解员已经指定后,调解程序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如果有任何上述情形发生,调解员应向协会和当事人披露。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调解员披露的情形而反对由该调解员进行调解,该调解员应退出调解程序,然后由协会指定另一调解员。
8.  利益冲突的放弃
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免除调解员按照第7条披露任何个人利益、利益冲突或偏见的义务。
任何知道调解员与纠纷有个人利益、利益冲突或偏见的当事人,如果继续参加由该调解员进行的调解,而没有立即提出反对,应被认为已经放弃反对的权利。
9.  调解前会议
调解员在被指定后,会迅速安排由所有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参加的一次会面或会议,来商讨该规则规定的有关事项和与调解有关的所有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销毁调解员的纪录和任何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返还提交给调解员的书面材料;披露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要约和反要约;如果达成和解协议,是否应在该协议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前,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由当事人签署。
10.  调解协议
调解员和当事人应准备并履行调解协议,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
(a)当事人指定调解员的条件;
(b)当事人同意在调解中不适用的该规则的某些条款,或当事人同意进行变更的条款;
(c)当事人同意在调解中适用的其他规则。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适用附表B中规定的加拿大ADR协会调解申请标准协议。
11.  时间和地点
调解员应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每次调解会议的时间。所有的会议都应选在下列地点之一举行:a)模式条款规定的相关城市或省份的某一地点,或b)当事人和调解员协商的某一地点。
12.  调解员的权力
调解员将协助当事人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纠纷的方案,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员有组织当事人双方参加的双方会议或一方当事人参加的单方会议的自由裁量
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能达成和解,并且经所有当事人及调解员同意,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一个没有约束力的书面的和解建议。这个建议将成为调解员寻找和解方案的合理尝试。
如果当事人同意并愿意平均分担或按照约定分担相应费用,调解员可以聘请专家或顾问。
13.  代表
当事人都应参加调解。当事人应将参加调解的律师或代理人的名字和住址在第一次调解会议三天前,以书面方式告知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想邀请其他人员参加调解,如专家、顾问或其他人员,则该方当事人应将这些人员的名字和资格在第一次调解会议三天前告知调解员和另一方当事人。
14.  秘密
调解应不公开地秘密进行。只有被13条授权的人才能参加调解,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15.  保密和披露
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在为进行有效调解而需要披露有关文件的范围上达成一致,但调解员没有权力强迫当事人披露任何文件。
除了协会的调解员行为规范法典规定的情形外,调解员应对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披露的信息保密,包括任何提供给调解员的书面材料,不得向参加调解程序以外的人披露。除了以下条款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同意对所有收到的和在调解过程中得到的信息保密。当事人还应同意其聘请的所有专家、顾问和其他人员都应承担保密义务。调解员应要求其聘请的所有专家和顾问书面保证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当事人应同意在调解会议上进行没有偏见的和解协商,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不能在以后的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调解会议的内容。当事人不能在以后的程序中传唤或要求调解员作证或提供调解纪录。调解过程的记录文件不应保留。
当事人应保证,除了在发现程序中提供的信息,他们不会在接下来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将下列内容作为证据或理由:
(a)为解决纠纷所发表的观点、提出的建议、向另一方提出或从另一方收到的要约;
(b)在调解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承认;
(c)另一方当事人有表示接受调解员提出的和解提议或建议的意向这一事实。
(d)调解员提出的建议或发表的观点。
16.  调解的结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结束:
(a)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
(b)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书面宣告调解结束;
(c)调解员书面宣告即使继续进行调解也无法解决纠纷。
17.  责任的免除
协会和调解员按照该规则进行的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对当事人负责。在任何情况下,协会和调解员都不对因当事人或第三人过失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18.  报酬和开支
调解员的报酬和所有开支,包括交通费、房屋租金、以及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聘请专家或顾问的费用和开支,应该由当事人平均分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报酬应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约定直接付给调解员。
给付给协会的报酬应按照附表“A”的规定。
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给付初始保证金,也可以在其后的调解过程中要求给付更多的保证金,包括一定比例的调解费用。
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应该负担己方参加调解的费用和开支。

19.  教育目的
    为研究和教育目的,调解员和协会可以向非参加调解的第三人披露调解信息和数据,但前提是该披露不会,或在合理预见范围内不会,使该第三人确知纠纷的具体当事人或者具体是哪个纠纷。

参加调解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按协会委员会要求提前支付管理费用,委员会可以多次要求当事人支付管理费用。这些钱款不能退还,而应成为协会财产。

附表“B”:加拿大ADR协会调解标准形式协议
当事人
当事人1: 地址、电话、传真:
当事人2:  地址、电话、传真:
当事人3:  地址、电话、传真:
当事人4:  地址、电话、传真:
调解员:  地址、电话、传真:
纠纷
简短原因,或简要描述:

 

 

 

 


 
调解
当事人将努力用调解解决纠纷,遵循该标准形式协议和协会的国家调解规则的条款,国家调解规则规则将作为该调解协议的一部分。任何对规则的变更应写于下方:

 


调解员
调解员应受到协会调解员行为规范法典的约束。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应在调解开始之日两周前讨论和安排进行信息和案件摘要的交换。

报酬和费用
所有当事人应负担己方参加调解程序的费用,且应平均负担或按照约定分担包括调解员要求交纳的保证金在内的调解费用和调解员报酬。
调解员报酬包括以下内容:

 

 

取消或推迟
双方同意,导致调解程序取消或推迟30个工作日内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负担调解员的所有费用,以及取消调解导致的开支。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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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1                       当事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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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3                                   当事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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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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