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摘录)

发布时间:2009-02-11 00:00  浏览次数:19492    来源:

                                  周琰节译
(本资料选自司法部《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人民调解立法参考资料》 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26.4条 为诉讼和解而中止诉讼程序
(1)当事人在完成案件分配问题表并提交法院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的进行,由当事人尝试通过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2)如––––
(a)所有当事人皆根据本条第1款请求中止诉讼程序的;或者
(b)法院认为诉讼中止适当,依职权自行中止诉讼程序进行的,
则法院可责令诉讼程序中止一个月。
(3)法院可延长诉讼中止的期限,至法院认为适当的日期或指定的期间。
(4)如法院依本条之规定,中止诉讼程序进行的,则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原告有义务告知法院。
(5)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直至诉讼中止期间结束,原告仍不告知法院的,则法院应就案件管理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指令。

诉讼指引--伦敦中央郡法院调解试行条款
该诉讼指引是《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6章的补充条款

该诉讼指引的具体内容
概要
该诉讼指引条款适用的诉求种类
调解公告事项
拒绝调解
调解约定
调解的费用
没有达成的调解

概要
1.1 该诉讼指引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在伦敦中央郡法院提出的相关诉求提供调解试行条款。
该诉讼指引授权伦敦中央郡法院如下:
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特定类型,参加某项调解约定或者有理由拒绝参加调解约定;还有
延缓该诉讼请求直至调解约定举行。
1.3 案件公告
     (1)调解约定已经举行约定;或者
     (2)任意依据第五段强制执行的延缓已经界临期满或者被法庭取消

该诉讼指引条款适用的诉求种类
2.诉讼指引适用于某项诉求,当其完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该项诉求通常不属于小额索赔审理制
      (2)该项诉求涉及的当事人不属于下列情况
           (a)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者
           (b)法院诉讼费用被免除;并且
      (3)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并未准予临时禁令
(该条款中所指“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同《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1章第1(2)条所指)

调解公告事项
3.1依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6.3条法院在提供案件分配问题表时,可以同时向各方当事人提供调解推荐人的正式通知。
   (1)告知当事人其诉讼请求涉及到调解程序,并且
   (2)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受到正式通知起14日内填写并且对调解公告作出回应,其中必须包括
       (a)表明他们同意或者拒绝调解程序;
       (b)详细说明在填表后三个月内无法出席调解程序约定的具体时间;并且
       (c)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需要指明理由。
3.2  调解公告一旦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第二项标准的案件将被随机安排。
3.3  收到调解公告的当事人不必完整填写案件分配问题表,除非或者有法院的指令。

拒绝调解
4.1 如果案件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答复中表示拒绝调解,该案件将会被提交到主审法官,该名法官可以行驶以下职权:
   (1)引导案件进入会见程序听取拒绝调解的理由;
   (2)决定案件应当进入调解程序;
   (3)命令各方当事人提供完整填写的案件分配问题表;或者
   (4)按照他认为正确的方式处理该案件
4.2 如果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调解公告规定的时间里没有明确答复,法院和其他所有当事人可以继续进行调解程序,等同该方当事人没有拒绝该案件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约定
5.1 如果各方当事人没有拒绝调解程序,或者法院明令必须进行调解程序,法院将指令审理程序暂缓两个月。
5.2 依照现有的伦敦中央郡法院调解程序,法院在各方当事人交纳了调解费用后,将选定一个调解约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5.3  一旦法院确定了调解约定的时间,如果有必要该案件延长暂缓案件审理的时间,直至调解约定的时间。

调解的费用
6.1 调解的费用由参加调解约定的各方当事人交付。法院需在调解通知里告知各方当事人总的费用以及各方所需交付的费用。
6.2 在法院要求当事人交纳调解费用的14天内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必须交纳调解费用。对调解费用要求延迟交纳的请求需要提出书面请求。
6.3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调解费用,法院将向主审法官提交该案件,等待指令。

没有达成的调解
7 如果调解没有进行或者调解没有解决纠纷,调解人员将告知法院,法院将
(1)或者
     (a)分配案件诉求;或者
      (b) 如果没有填写。法院会要求各方当事人完整填写案件分配问题表;并且
(2)依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对该案件作出进一步的安排并作出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