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罗德艾兰州法院注释规则

发布时间:2009-02-11 00:00  浏览次数:17460    来源:

                                   周琰节译
(本资料选自司法部《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人民调解立法参考资料》 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Ⅰ条  上诉程序
最高法院规则第Ⅰ条,附件A(2004年)
可能修正该规则的再审法院指令
附件暂行规则(A)开庭调解程序规则
A(1.) 该规则制定的目的。本规则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民事上讼当事人提供有意义的机会,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并根据最高法院上诉调解程序规则以及指定调解员的调解,在其上诉程序中尽可能的及时可行解决纠纷。
A(1.) 调解受理资格。所有经由初审法庭审理后上诉的民事案件均有资格进入该调解程序,但以下情况除外。
a.) 申请定罪后的救济;
b.) 人身保护权请求;
c.) 在矫正部门关押的罪犯提起的案件;
d.) 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除非有法院指令特别规定或者调解员、治安法官特别指令的除外);
e.) 经由家庭法院审理后上诉的案件;
f.) 未成年人案件;
g.) 特殊补偿请求,包括所有的特权令状,但是最初由本法院做出的特权令状,在特权令状颁发时提出的请求,依据法院规则可以适用该上诉调解程序规则。
刑事案件不得适用该上诉调解程序规则。除了某些指定的刑事案件,即有可能被解释为包含州或者市交通法院的再审案件或者市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再审案件。
上诉调解程序规则在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民事案件的分配和安排时有自由裁量,并适用于调解。任何经由初审法院的上诉民事案件均可由法院指令进入上诉调解程序。
在上诉程序的任何阶段,民事案件的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基于自愿请求进入上诉调解程序。
A(3.) 调解人员。调解员将从以下人员中指定担任:最高法院退休的治安法官、初审法院退休的治安法官或者法官、其他法官,或者曾经在特别程序中被主审治安法官指定参与审判的人员。
A(4.) 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相关程序的变更。在送交上诉通知书的20日内,所有当事人应当在由上级法院法官秘书提供的表格中写明调解声明,该声明需要提交上诉调解程序。
表格的第一部分即调解资格,上诉调解程序以此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和适合进行调解。其内容包括该案件所经历的程序、判决类型、判决的货币数额或者指令救济的数额、引起最初争议的事实、谈判经历、由原告提出的任何要求、以及由被告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原告或者其他请求者的律师建议部分包括一份费用列表,即全部或者部分的补偿请求所基于的花费,还包括补偿请求所基于的物理以及其他损害的描述。表格的调解资格部分的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给上诉调解程序,一份复印件必须提供给所有对方律师。
如果该案件具备调解资格,当事人还需要将文件的保密调解声明(第二部分)与调解资格表格一并提交上诉调解程序。保密调解声明将包括可能影响上诉胜负机会的重要事实、以往的谈判失败的原因描述、当事人的优先权以及在调解程序中可能接受的结果。调解声明部分应当为调解员、治安法官提供充足的细节以确保其准确判断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与意见冲突的部分,还需提供其他有利于调解人员解决纠纷的相关信息。为了确保调解程序的机密性,保密调解声明只向上诉调解程序提供而不再向对方律师提供。在调解程序进行之前,律师可以在任何时候补充调解声明以曾加另外的相关信息。
参加调解的条件是当事人需要书面明确声明律师被授权以当事人利益参加谈判,并被全权授权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如果律师未被全权授权,那么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安排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授权的代表出席调解或者通过电话参与磋商。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时候,调解员或者治安法官可以依照其指令要求调取记录作为参考。
如果判决没有到考虑所有的案件当事人以及所有诉求,初审法院需要依据第54条法规b条作出判决。
A(5.) 眷本及案件摘要归档。为了加快调解程序的进程,尽可能的节省当事人案件费用,根据案件符合的条件及对调解的参考价值,案件眷本归档可以延长至上诉请求公告发出后的60天。这一延期期限可以根据调节员、治安法官或者最高法院任意其他治安法官颁发的特别指令进行修改。在调解程序结束后,如果案件仍然没有解决,调节员、治安法官可以根据眷本及案件摘要或备忘录归档的需要作出适当延期的指令。案件的全部记录需在最高法院法务助理办公室归档。
A(6.) 开庭调解。在开庭调解期间,为了尽可能多的在争议点上达成一致并尽量解决问题,律师需要预先与各自的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会谈。律师需要被最大限度的授权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应当可以出席或者通过电话参与开庭调解,为在开庭过程中成功达成调解,提供另外所需的授权。
A(7.) 保密。所有的归档文件、在调解进程中的所有声明,还包括但是不仅仅限于,谈判过程、花费清单、伤害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回应、反驳、明确争议问题的备忘录都是保密的。整个调解过程中唯一可以公开的一部分是开庭调解举行以及案件调解结案的事实,如果该案件是以调解结案的。
A(8.) 接受认可。在公告发出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没有参加开庭调解的,或者没有提供有意义的开庭调解所必需的初步文件以及其他信息,或者违背了任意调解声明或者文件的保密义务,或者没有遵循该规则的条款,将被禁止向该未决上诉的最高法院法务秘书进行进一步的申诉答辩,或者只能接受认可调解员、治安法官听案后的裁决。该接受认可可以包括货币罚款、律师费以及依据情况和案件所需的对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补偿的否定或者肯定的指令。
A(9.) 生效日期。 该项暂行修正规则将于2004年8月1日生效。任何与该暂行规则不一致的规则将自此失效。
注释:
编者注:2004年6月26日由最高法院指令的2004年修正案,重新修正了有关上诉调解程序的暂行规则(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