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运沙意外亡 巧用调解终得偿

发布时间:2017-08-15 16:38  浏览次数:10734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福建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2014年年初,贵州籍外来工蔡某受雇于海亮村王某当运沙司机。63日上午,同村人林某向王某购买沙子用于私人建房。当日,雇主王某遂指派司机蔡某驾驶陕汽重型自卸货车运沙至海亮村林某家。在作业过程中因吊机遮挡导致无法卸沙,蔡某遂主动下车帮忙林某一起移动吊机。不料吊机漏电,蔡某当即触电身亡。事发后,蔡某妻子周某多次找到雇主王某、房东林某要求索赔未果,遂拒绝火化尸体。

调解经过

201464日,死者家属周某等10余人到案件发生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处理蔡某死亡赔偿费用相关事宜。

调解员迅速联络对方雇主和房东到场接受案情询问。经过认真聆听三方当事人陈述案发具体过程,掌握案发的原始原因和基础事实,通过穿插讲解工伤事故赔偿条例、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析法明理,区分责任,使各方当事人基本明确赔偿责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但由于死者家属一方言辞冲动情绪颇为急躁,第一次调解暂告中止。

65日,调委会联合两家派出所两股调解主力,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运用“心理防线攻略”技巧先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直至69日,经过5天的“背靠背”谈判与沟通,调解人员发现三方当事人对于蔡某因触电意外死亡的事实内容并不存在实质争议,矛盾的聚焦点主要集中体现在死亡赔偿数额的认定和责任人的责任分担问题上。受害一方当事人主张,蔡某因在房东家意外触电造成当场身亡,作为蔡某的雇主王某和房东林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必须赔偿不少于113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雇主和房东两方当事人皆认为,受害一方当事人是“狮子大开口”,所提赔偿数额过分夸大。由于赔偿数额问题相持不下,造成调解气氛再次变得紧张,调解第二次中止。

613日,作为蔡某的雇主王某主动提出自己愿意承担25万元的赔付责任,这让调解过程又一次出现了转机。得知这一消息,调解员立即通知受害方当事人到达现场接受进一步的协商调解。本次调解,调解员决定先进行“冷处理”,给受害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冷静考虑,通过采取与死者家属周某进行“面对面”交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伴以明法析理,经过长达一个半小时的温情说教,终于说服死者家属周某降低在赔偿数额上的心理价位,主动提出将原先的113万元价位自愿放低50%作为接受赔付的最低限度。第三次调解终于顿现曙光。

这样的局面来之不易,调解员立即组织三方进入“圆桌谈判”。调委会小组成员当场听取三方当事人意见后,首先,对死者家属再次进行心理抚慰,防止对方当事人再次碰触其敏感神经引发过激行为;其次,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让三方认识到事情的利害关系,极力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最后,如实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促使异常复杂的矛盾纠纷化解成功。

调解结果

以《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为依据,三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共获死亡赔偿款53万元,具体包括子女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其中,由房东林某一次性支付27万元,雇主王某一次性支付26万元。

614日,死者家属顺利拿到53万元赔偿金。   

案例点评

分析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功能作用和法律效应,就是做群众工作,发挥其民间性、群众性和自治性作用,既要善于用“发现的眼光”去追踪矛盾的聚焦点,而后运用“心理攻略”和“调解技巧”的双边力量集中破冰,并在不断的协商沟通注意维持和巩固已取得的调解成效,以促进矛盾充分、有效、及时化解。同时,还要注重在法律条文的框架内,寻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正确途径。本起“外来之意外身亡索赔”案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解员结合实际情况划分当事人责任,最终依法解决纷争,维护辖区一方和平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