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主要职责和权利是:
(一)参与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协会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议事能力强;
(四)群众威信高;
(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指导管理人员、理论研究人员代表。
第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有关规定和惯例,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为120名左右,最多不超过150名。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上按照各省(区、市)、新疆兵团所辖人民调解组织的数量、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同时考虑代表的广泛性,由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下达到各省(区、市)、新疆兵团或各专业、行业协会推荐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各专业、行业协会,根据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协会或人民调解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方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根据多数单位或会员的意见,按照代表构成比例和差额比例,从推荐名单中确定代表候选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进行正式选举。未成立协会的省级单位,由基层工作指导机关按照条件提名,经司法厅(局)审核后推荐。
第七条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按照规定和要求,推选产生出席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后,应及时将推选结果报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审批。报告内容包括推荐选举会员代表的会议形式、选举方式、代表名额和构成比例,并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
第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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