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08 10:47  浏览次数:19052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则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理事会依据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获得2/3以上理事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2/3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由常务理事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会长继任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相关材料,并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