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8-08 10:45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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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条件、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方式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通过。会员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订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凡选举、修改章程或制定、修改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七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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