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葡萄园里的法理情交响曲

发布时间:2026-06-16 08:00  浏览次数:35    来源:《人民调解》杂志2026年第6期 作者:谢慧敏/福建省周宁县司法局

2026年3月春耕时节,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的田间地头犁铧翻动、一片繁忙。然而,在浦源镇寨头片区38亩葡萄园里,一起租赁纠纷让葡萄园的耕种工作陷入了停滞。

“这块地我已经租了9年,2026年的3000元租金都预付了,你现在毁约说收回就收回?我不同意!”彭某攥着泛黄的租赁协议激动地说道。“你把葡萄园的滴灌配套设施都损坏了,还把我的葡萄苗种死那么多,我还没让你赔偿呢,你倒有理了?”张某握着被拆除的滴灌软管,愤懑不平。双方情绪激动、争执不下,消息很快传到了浦源镇调委会。

合同续约埋隐患,退租赔偿引争议

镇调委会深知,春耕季节农时耽误不得,于是立即安排调解员介入调解。

经了解,2016年张某与彭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张某将寨头片区38亩葡萄园租给彭某经营管理,彭某可使用张某在葡萄园内搭建的滴灌设施、钢架大棚等,但要负责维护维修;租期4年,租期届满后彭某对葡萄园享有优先承租权。

2020年租赁期满后,双方口头达成续约约定,沿用原协议相关条款,但未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未约定租期。彭某每年仍按之前惯例支付租金。

2026年1月,双方产生争议。张某认为彭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葡萄苗枯黄减产,且未妥善维护葡萄园种植设施,因此主张收回土地自己经营,并要求彭某赔偿葡萄园设施维修费用。彭某则主张,自己每年按时支付租金,且已将2026年租金预付完毕,应按约定继续承租经营。同时表示,自己在葡萄园投入了很多心血,还自费加固了种植设施、补种了葡萄苗,要求张某补偿加固设施费用。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流水和收据凭证确认,彭某已向张某支付了2026年租金。

现场勘查明实情,分头劝导解心结

为弄清葡萄园实际经营状况及设施维护情况,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葡萄园实地勘查。

一到葡萄园,双方又争吵起来。调解员立即安抚双方,随后看到园内部分滴灌设施老化生锈、钢架大棚倒塌变形,部分区域的葡萄苗也确实存在枯死现象,同时也看到了彭某加固的设施和拆除的滴灌设施。现场情况与两人所说一致。

掌握第一手情况后,为防止双方情绪再次激化,调解员决定先“背对背”疏导双方。

调解员与张某深入交谈,对其想整改盘活葡萄园的心情表示理解。但同时表示,其收取了2026年租金,就代表认可了双方协议继续有效,双方仍受协议约束。

面对彭某,调解员表示理解其多年经营葡萄园的不易和遇到此事的委屈,同时引导其长远思考,葡萄园目前经营情况确实不太好,如若其勉强继续经营,不仅易再生矛盾,还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

法理兼顾明是非,握手言和保农时

待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协商。

针对双方租赁关系,调解员援引《民法典》第707、730条规定,指出双方之间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张某、彭某都有权解除合同。但张某临时通知退租,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彭某,还收取了彭某租金,张某存在过错。

彭某听后提出:“如果退租,那我支付的2026年租金和之前支付的保证金,还有我自费投入的其他设施费用怎么办?”“租金和保证金我退给你。但当时协议约定,经营期间葡萄园设施维修维护由你负责,你投入维修费是应该的,而且你还要对损坏的设施进行赔偿。”张某说道。

对此,调解员援引《民法典》第715条后表示,经专业人士评估,彭某的投入大部分用于对张某已有设施的加固、维护,根据双方协议这是彭某的义务,不应由张某补偿。同时,彭某虽履行了维修维护义务,但履行不到位。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彭某应继续维修设施或承担赔偿责任。经评估,葡萄园内钢架大棚、拆除的滴灌管维修费用大约6000元;葡萄苗根系枯死率超30%,重新补苗至少需要10天工期。这些后果应由彭某承担。

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解员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商议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经过调解员一番情理法劝说,张某率先表明态度:“罢了,如果解除租约,我把之前你交的保证金还有2026年租金都退给你,葡萄园后期设施维修费用我自己承担。”见张某表态,彭某也缓和下来:“这葡萄园我虽然舍不得,但还是你种吧。加固设施费用和补种的葡萄苗我也不要了。”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张某退还彭某保证金及2026年租金后,彭某腾退了葡萄园,张某随即开启了38亩葡萄园的春耕作业。

(原文详见《人民调解》杂志2026年第6期)

本网编辑/张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