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调解规定》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第285号政府令公布《吉林省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调解的范围、程序、权责等作出全面规范。《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行政调解范围: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及应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其他争议纠纷。同时明确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已被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或者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已经过信访复查、复核;行政调解终止或者已经经过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
在流程规范上,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主动调解。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不全者一次性告知补正。此外,行政调解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调解开始时,调解员应核对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当事人享有自主表达、委托代理等权利,承担如实陈述、遵守秩序等义务。若调解终止或未达成协议,行政机关应出具通知书并告知诉讼、复议等其他救济途径。
《规定》明确,行政调解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程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原文编辑:刘敬雷
本网编辑:张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