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扶弱维权益 真心调解只为民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9821    来源:

2008年7月2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五夫镇某村的邱老汉接过武夷运输公司赔付的6500元后,热泪盈眶地说:“感谢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你们一次次为我跑上跑下,帮我讨回了公道。”
2008年5月27日,武夷山市五夫司法所接到电话,称在镇公共汽车站有一个老汉正张开双臂挡住将要出发的汽车,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司法所干警和人民调解员火速赶往现场,耐心劝解老人放弃这样的过激举动,并立即找五夫镇车队进行了解和调查。原来,老汉姓邱,今年74岁了。2008年2月20日,邱老汉乘五夫车队的班车进城,班车在途中翻车,导致老人左侧肋骨骨折及多处身体损伤,在市立医院住院治疗68天。车队所隶属的武夷运输交通有限公司,在付清了老人的医药费后,不愿赔偿老人其他的损失。邱老汉对对方的处理结果极不满意,多次找事故车辆所属的五夫镇车队协商,可车队却一直推脱,不愿承担责任。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帮助老汉维护合法的权益,6月初,调解员来到了市武夷运输交通有限公司,找到公司负责人。一开始,公司坚持原来的处理,认为自己已经付清了老汉的医药费,不愿再做其他的赔偿。调解员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事件的实质在于邱老汉买了车票坐上该运输公司的客车,就与该公司形成了交通运输合同关系,交通运输公司就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老人在行程中身体和物品的安全。发生事故等于运输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必须按违约责任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赔偿。在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劝导下,运输公司终于同意赔偿老人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3300元。但对老汉提出的误工赔偿,武夷运输公司则坚决不同意,并搬出法律条文说,老人已年满60周岁,按规定不能支付误工费用。
对这样的结果,邱老汉还是无法接受。他表示:出事前自己身体健康。平日里依靠自己的劳动种点菜,在墟日送到集市上卖,收入虽不高,但还算较稳定。而自己住院及康复的时间里,无法从事劳动,运输公司方应该要有相应的误工补偿。调解员为此专门走访市法院、司法局等部门找法律专家进行咨询。按照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我国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为基础的,因而对农村和一些特殊工种的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赔偿,并不完全是以退休年龄进行限制的。找到这样一条重要依据,调解员脸上露出宽慰的笑容,连日奔波的疲惫一扫而光。他们马不停蹄地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再次调解。终于,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武夷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邱老汉各类损失共计6500元,双方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异议。一起艰难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终于在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福建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由于纠纷当事人邱老汉在乘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而引发了冲突。调解这起纠纷应从相关法律规定入手,明确纠纷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才能为最终调解成功奠定基础。
本案中承运人未尽安全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武夷运输公司所属班车在途中翻车,导致老人骨折及多处身体损伤,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承担法律责任方式和数额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武夷运输公司应当赔偿邱老汉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当然,由于本案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邱老汉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权选择要求武夷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调解员为了查清是否应给予邱老汉误工费赔偿的问题而多方求证,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