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出矛盾 地头调解除纠葛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813    来源:

        2005年5月,吉林省某地奢岭街道幸福村的王某来到奢岭街道办事处,因土地纠纷寻求法律援助。
        事情的起因是,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王某为了方便耕种,与本屯姚某及李某互换土地耕种,虽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但几年来一直相安无事。2005年春,李某提出终止土地互换,要求耕种原承包地块。王某按李某合同面积退给其耕地后,发现自己少了三条垄,向李某索要时李某提出土地面积没有差错,不能退给王某。王某认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自己是打地小组成员,这块地的面积不会差,自己缺的一定是因为多退给李某了。双方各执一辞,相互不让,矛盾升级。经西山屯调解小组、幸福村调委会调解无效后,来到街道调委会请求调解。
奢岭街道调委会受理此案后,调解主任带领两人于5月份先后两次到实地进行勘测、调解。在实际测量后,发现土地面积确实少于台帐面积。由于村长是新上任的,不了解情况,打地小组其它成员也都不能到场,在事实证据不确定情况下,调委会提出了双方各让一步的调解意见,但双方均表示不接受。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调委会主张当事人到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对繁琐的诉讼程序有恐惧心理,不愿意到法院起诉。因此,纠纷没有平息。
        转眼到了2006年春耕期间,双方又起争执,王某在准备诉讼过程中,因家庭困难不能交纳诉讼费用并在证据准备时出现困难,便欲通过上访解决。区信访办在审查后认为此案不属信访案件,交回街道办事处处理。针对当事人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街道党委指示由街道调委会、村调委会、西山屯调解小组对此案采用三级联调的方式进行解决。通过集中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解决此纠纷的关键性问题并非是双方互不相让,而是双方对分地时地界的确认有分歧。因当时分地小组成员均无法找到或因病无法到场,因此确认当时的情况成为了难题。后经询问了解到,该屯老队长对当时情况比较清楚,虽然岁数很大,但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便决定邀请他出面指认地界。
        调解在地头进行,经老队长现场确认,确定王某在耕种期间,因最北端树丛影响荒了一条垄,从该垄量起,按台帐量了王某耕种的面积,界边定在了一条垄的中央,当事人双方对老队长的证明均表示信服,并对共有垄的耕种方法达成一致。这样,一起民事纠纷在调解方法得当、运用手段合理的情况下,双方握手言和。
(吉林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本纠纷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返还土地时产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土地由于互换时间长,双方争议较大,地界模糊不清等原因,造成纠纷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双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关系和谐。
在这起纠纷中,当事人缴纳不起诉讼费、对诉讼又心存疑虑;通过信访渠道解决,又被告知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而人民调解不收费,调解人员都是本乡本土、熟悉民情,调解纠纷就在田间地头,方便而又快捷。中央提出,要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因此,解决此类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独特优势。王某和李某土地经营权互换时,由于没有签订局面协议和向发包方备案,以至于产生纠纷。虽然调解组织费了不少周折,最终将这起纠纷化解了,但双方当事人也应该汲取这方面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