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出台行政争议调解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7 13:56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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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和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在基层和源头,广东省珠海市出台《珠海经济特区行政争议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32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复议过程中的调解、法治监督、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发现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争议时,可以告知并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告知当事人各类纠纷化解途径及其特点,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行政争议调解活动。
《办法》明确,行政争议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据职责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组织负责调解。要求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调解行政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或同意调解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法》规定了复议过程中的调解。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相关咨询时或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可以将行政争议情况反馈给相关行政机关,推动行政争议案前调解。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调解工作,可以依托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工作力量有机衔接联动,引导更多行政争议就地调解。
《办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能和调解工作需要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设立本部门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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