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出台《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03 20:12  浏览次数:4123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司法局印发《赤峰市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市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及人员备案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备案依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备案机关、备案方式、备案时间、备案材料、统计通报及网站发布等工作。备案应当按照《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聘任、罢免和解聘人民调解员,都应当备案、统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应经司法所初审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规定》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名册的,不应以人民调解名义开展调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