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制定出台两个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5 20:33
来源:河南司法行政在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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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司法厅、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制定出台《河南省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工作办法》)和《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等级评定办法》),在全省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管理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根据《备案工作办法》,人民调解组织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应经司法所初审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县以上和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应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确需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由主管部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商定。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的,不应以人民调解名义开展调解活动。
《等级评定办法》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评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同时对不同等级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级评定程序、申请等级评定需提供的材料、取消人民调解员等级的情形等作了规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申请等级评定。等级评定坚持“谁评定、谁颁证、谁管理”原则,一级人民调解员由省人民调解员协会评定、管理;二级人民调解员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评定、管理; 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市、 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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