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指导意见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
3月16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
《意见》提出了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坚持工作创新,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优势,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意见》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要求,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人员组成等方面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制度。要按照筹划、设立、备案、管理四个工作流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规范行专调解工作。
《意见》指出,要加强工作保障,推动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积极推动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可采取先发展再逐步规范的措施,不断推进本地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