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情理并用 加害人悔过免刑

发布时间:2017-08-16 11:01  浏览次数:14195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江苏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20126月,王某驾驶面包车与盛某开的小轿车发生小碰撞,王某由于气愤驾车追上盛某,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撕扯打斗。撕扯中,王某将盛某用力一拉致其摔倒,后脑着地,脑部受伤。后经伤情鉴定,盛某头部左顶骨骨折、左顶枕部硬膜外少量出血、左颞脑挫伤均构成轻伤。公安机关遂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解经过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刚到某公司上班,一旦被判处刑罚,将对其今后的人生带来很大不利影响。而被害人盛某家庭情况较为困难,急需赔偿金。此案如能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可以实现“修复性司法”。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检察院接受案件后,将此案导入了“检调对接”程序。

检调对接人民调解室调解员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开始进行调解工作。在开始阶段,受害人盛某向王某提出了赔偿20万元的要求,王某表示金额太高,自己无法承担,调解一时陷于僵局。调解员针对这一情况,向双方分别进行了沟通和劝解。调解员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说明:你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因此被判罪服刑,刚找的工作可能泡汤,多年求学的努力也会大受影响。如今被害人愿意与你调解,这是一个改过的机会,你应当真诚表达悔意,只要被害人要求合理合法,就应当尽量满足。调解员也对被害人盛某进行了劝导:王某愿承担责任,也表达了悔意,但其家境一般,自己也才刚找到工作,损害赔偿要合法合理,否则法院也不会支持;通过调查得知,在直接引发你们之间厮打的交通事故中,你的驾驶行为也有问题,希望你能更冷静客观地看待双方责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斡旋努力下,调解得以继续进行,经过四轮努力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给付盛某伤害赔偿金5.8万元,并向盛某真诚道歉。盛某对王某的赔偿表示理解满意。最终,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另外,考虑到被害人盛某经济状况确有困难,调解员协助其通过检察院的“司法救助”机制,获得了3000元的救助款。盛某对调解员尽职尽责、依法合情的工作深表感谢,并制作了锦旗,送给了检调对接人民调解室。

案例点评

“检调对接”程序在刚性的诉讼程序外,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充分沟通的渠道,加之调解人员从法律、情理等多方面做工作,使当事双方都释放最大的和解善意。在本案中,被害人得到积极赔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悟罪行,是“修复性司法”的典型成效。此案中推动调解进程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调解人员对于案件细节了然于心,对法律依据准确掌握,依法有据地确定了损害赔偿金额,大大缓解了调解争议;二是针对被害人家庭的实际困难,调解员积极帮助其获得检察院“司法救助”,既帮被害人缓解了困难,又进一步争取到了被害人对调解员和检察机关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