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19 08:37  浏览次数:10604    来源:《人民调解》2018年第1期

齐树洁 / 厦门大学法学院

葡萄牙位于欧洲伊比利亚半岛的西南部。东、北连西班牙,西、南濒大西洋,人口逾 1000 万(2013 年),面积 9万多平方公里,分为 18 个行政区和 2 个自治区。① 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农业”国,葡萄牙在欧洲处于中等发达水平。近年来,受“欧债”危机的不良影响,该国经济发展缺乏动力,失业人口增加,社会矛盾加剧。

2001 年,葡萄牙颁布《治安法院法》,在全国各地设立治安法院,作为调解的主要机关。治安法官通常由当地有名望的人士兼任,以“熟人社会”为基础,主要负责纠纷的调解。每家治安法院由 2 名公开招考的治安法官和若干名专职调解员组成,负责对 5000 欧元以下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和调解。

截至 2015 年 12 月,葡萄牙已设立 25 家治安法院。治安法院的工作由议会咨询机构进行监督,并公布月度、年度的数据和报告。

2002 年,葡萄牙司法部设立ADR(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英文缩写)办公室,从中央政府层面上对全国 ADR 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包括:设置和完善调解制度以确保人们得到法律救济;建立、推广和普及调解、和解和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提供相应支持;促进仲裁中心、治安法院法庭和调解制度的建立,并为其提供支持。

2009 年,葡萄牙立法机关参照《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治安法院法》,改革治安法院的纠纷调解程序,引入了调解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保密义务以及在普通诉讼程序中适用调解等规定。

2013 年 4 月 19 日,葡萄牙立法机关通过《调解法》。该法对调解制度作了全面规范,并对公共调解领域的机构设置、调解员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在葡萄牙,不论是治安法院调解、家事调解、劳动调解还是刑事调解,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国家机关。以治安法院和国家 ADR 办公室为主的国家机关掌握着调解的启动权以及监督、管理调解员的权力。葡萄牙学者将这些调解定义为公共调解(public mediation)。与之相对的是私人调解(private mediation, 即由私人机构组织进行调解)。

2013 年《调解法》第二条将调解定义为: “由私人或公共部门运营的,为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共同寻求纠纷解决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由此可见,葡萄牙立法已经确认,调解不仅可以由“公共部门”主导,也可以由“私人部门”运营。这意味着调解逐渐开始向市场开放,表明立法者对由私人部门提供调解服务的信任,开始借用市场的力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调解制度。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作为中立、独立并且公正的第三方,无权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在葡萄牙进行调解还须遵守《调解法》规定的 6 个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保密原则、平等中立原则、独立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以及可强制执行原则。除了《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外,各个私人调解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调解规则。此外,不论是私人调解还是公共调解,所有的调解员都应当遵守《调解法》有关调解员职责、任职资质、考核标准的约束。

公共调解机构由公共部门运营,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共调解体系,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监控调解过程、收集调解数据,用于科学研究。有关公共调解的投诉,也由公共调解机构处理。在公共调解机构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在听取调解员的申辩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规调解员予以处罚。

葡萄牙的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立案前法官调解。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由立案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避免纠纷进入法院; (2)委托调解。法院在立案时将案件委托给法院外社会组织的调解模式,治安法院调解便是此种类型; (3)社会调解。这是指社会力量在法院受理案件前,主动参与对纠纷的调处。葡萄牙采用的调解模式即社会调解,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在职业调解员的主持下,采用调解解决纠纷。

葡萄牙的法律并未规定强制调解制度,调解的激励主要通过降低诉讼费用的方式实现。例如,在治安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治安法院后,各方当事人须预先缴纳 35 欧元的案件受理费,若通过判决解决纠纷,败诉方将承担所有费用。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法院将向双方各返还 10 欧元。纠纷当事人无需为调解另外支付费用,调解员的报酬由财政部承担。调解员的报酬与调解时长和案件标的额无关。若调解成功,财政部将支付调解员 110 欧元;反之,为 90 欧元。每次调解准备会议的报酬为25 欧元。此外,调解员的差旅费也可以由司法部报销。

在葡萄牙,只有列入治安法院名单的调解员才能够主持调解、获得报酬,该名单由司法部审定,由《法律日报》公布。

在治安法院担任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 2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关的大学学历;拥有司法部颁发的职业许可;无犯罪记录;葡萄牙语流利;居住在相关的治安法院管辖区域者优先。上述调解员选任标准均由职业资格申请委员会解释。

经过葡萄牙司法部的许可才能开办调解员培训课程,包括至少 40 小时的一般性 ADR 培训和至少 140 小时的治安法院纠纷调解理论和实践的培训。调解员必须于每年年末声明是否在下一年继续从事调解业务。未声明的,下一年将不再被列入调解员名单。违反有关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调解员将丧失调解员资格。

司法部部长任命一个 3 人委员会负责调解员的监管工作。该委员会负有以下职责:监管调解员的行为;保证调解员的独立性;监督调解员是否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提供关于规范治安法院调解的建议;研究并提出关于调解的最佳方案;对于调解的实践及其效果进行月度报告;查明有关调解员的犯罪问题;提交调解员名单的确定报告。

葡萄牙法律对劳动、刑事、家事调解均作了相应规定,这些法律部门尽管形式上是独立的,但在调解方面的规定均借鉴了《治安法院法》,也受《调解法》中关于调解基本原则的约束,内容高度相似。在劳动和家事领域,国家 ADR 办公室负责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指派调解员(若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员的选任达成一致),支付调解员报酬以及对调解场所提出建议。在刑事领域,上述职责属于公诉人。在这些专业的领域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调解员将会获得 120 欧元的报酬;反之,报酬则为 100 欧元。每举行一次调解准备会议,调解员会获得 20 欧元的收入。在调解员的监管方面,由于《调解法》是针对国内所有调解员的法律,因此,同样适用于专业领域的调解员。除此之外,各个领域的专业调解员还应当接受专门的调解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