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难赔偿 人民调解来帮忙

发布时间:2017-08-16 08:56  浏览次数:11204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司法局尧庙司法所 

案情简介

某年425日上午,临汾市尧庙镇王庄村支部书记黄某领着本村村民涂某本着试一试心态来到镇调委会,要求帮助解决一起施工事故纠纷:王庄村民涂某在自家院内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河南籍工人李某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妻子柏某等一行4人找到涂家,要求赔偿100万元。涂某则认为把工程包给了包工队,包工队自己的工人出了事应由包工队自己解决。而受害人妻子认为自家男人给涂家盖房出了事,涂家就要负责到底。受害人家属一直缠着涂某不放,包工头王某又避而不见,涂某束手无策,非常苦恼。

调解经过

镇调委会主任听完案情,认为事情非常严重,如不及时调解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引起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于是马不停蹄立即投入调解。一方面让工作人员办理纠纷案件登记手续;另一方面确定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厘清关系,划分责任。

428日,涂某(工程发包方)、张某(工程承包方)、王某(工程施工方)和柏某四方聚集到调解庭就伤害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在调委会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讲解说服之下,受害人妻子柏某愿意将赔偿金额由原来的100万元降到50万元。而另外三方则认为赔偿额过大不愿接受。调解中止,定于下午继续调解。

下午调解时,调解员就《2013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详细讲解,她们仍旧表示最少赔偿45万元。调解无法进行时,调解主任将受害人妻子柏某和包工头王某叫到了一起,对他们说:“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虽然都不希望、不愿意看到,但是为了逝者安息,我们应该尽快解决处理此事,让逝者入土为安。你们都是外省人,对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定不是很了解,既然对我们说的标准有疑惑,我希望你们去找律师先咨询一下赔偿标准,然后咱们再进行后面的调解。”

429日,按照调解主任的意见,四方当事人又一次来到镇调委会。包工头王某拿出了自己找律师咨询到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妻子柏某也对赔偿标准进行了咨询。调解主任首先就双方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比对,再拿出《2013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认真仔细地计算。最终,计算出赔偿三方应给受害人家属赔偿的金额为:死亡赔偿金127132元、丧葬费221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包括死者的两个儿子、父亲、母亲)108110.6元,合计赔偿:257360.6元。

根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工作人员分别与四方人员进行了单独协商。最终,受害人妻子柏某表示可以将赔偿金额由45万元降至30万元,但不会再作出让步,其余三方表示需回去协商一下。

包工头王某认为赔偿责任分配不公,干脆一走了之,案件再次陷入困境,调解主任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王某,建议聘请当地律师出面进行调处。

58日早上,有两名自称是河南省漯河市司法局的两名律师来到调委会,亮明身份后,介入案情。调解主任就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与他们进行了沟通。并明确告诉两位律师王某就是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否定了他们“把王某与受害人同时受雇于张某,王某与受害人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说法,并拿出调查笔录让他们查阅。两名律师在查看了证据资料后,最终认为调委会的责任认定合乎法律规定,调解工作也入情入理。表示回去之后做好王某的工作,让他前来了结此事。 

调解结果

与两名律师交涉后的当日下午,调解员与王某取得联系,告诉他与律师交涉的结果和再推脱调解的后果,王某当即表示愿意回来解决问题,并说自己已在前往临汾的路上。

59日,四方当事人再一次商榷后,最终形成了解决协议。房主涂某、承包方张某、施工方王某赔偿受害人妻子柏某27万元,并负责将受害人遗体送回河南老家。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四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表示3日内付清赔偿款项。

至此,一起跨越两省、涉及四方当事人、赔偿金额高达27万元的因施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再难的事都不是事”,该纠纷从受理到调解成功历时20多天,调解员多措并举,甚至奔波于两省之间,做了大量的劝说与疏导工作,非常辛苦。在调解员的积极努力之下,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举足轻重的作用,让我们感受到做好调解工作必须从老百姓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一切以他们的利益为重,以真心、耐心、爱心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