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引争议 人民调解息事端

发布时间:2017-08-15 17:38  浏览次数:10675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吉林省吉林市司法局 

案情简介

患者因反复头晕伴视物旋转3天,于20121214日入住吉林市某医院,经诊断:脑梗死、右侧椎动脉V3段闭塞、左侧椎动脉V4狭窄、动脉硬化、2型糖尿病。1217日,脑血管造影检查可见右侧椎动脉V3段闭塞,左侧椎动脉V4段重度狭窄。由于患者病情很重,不及时治疗风险很大,随时都有突发意外的可能。院方考虑到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及治疗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向家属交代病情后,在家属明确同意下于 1228日,在局麻下行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球囊扩张术,术中患者出现头晕、言语不清,遂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由于患者病情逐渐加重,经全力救治无效,于2013121436分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责任,遂提出60万元的赔偿要求,同时,患方在医院内集结多名亲属及朋友,将患者尸体停放在病房内,拒绝移走,拒绝尸检,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拒绝申请调解,并在医院正门拉起横幅、摆放花圈、焚烧纸钱,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及就医秩序。

调解经过

吉林市医调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到现场,积极与患者家属正面接触沟通,建议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讲解相关政策,不厌其烦地说服开导家属,情、理、法三管齐下,患者家属最终同意将尸体移走,并和医方一同到吉林市医调委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此纠纷。

吉林市医调委常务副主任杨国卿同志亲赴现场,开通快速受理通道,一边安抚患者家属的情绪,一边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受理此纠纷。在反复劝说家属仍拒绝尸检的情况下,签署了《患者拒绝尸检进行调解告知书》,明确告知患方由于不进行尸检,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患方表示配合尸检。

调解员迅速调取了该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及手术影像资料,详细查阅病历,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应学科的医疗及法学专家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一无尸检报告、二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对诊疗过程进行了详尽细致的专业分析,认为该患者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多年,这两种疾病导致脑血管动脉硬化、斑块形成,是造成脑血管狭窄的发病基础,给手术治疗及愈后带来重大风险和诸多不利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无尸检报告,该患者确切的死亡原因不能准确判定,结合现有资料分析,该患者死于椎基底动脉血栓、脑干梗死的可能性最大,但也不排除其他疾病死亡。最终认定:医方诊断正确,治疗原则无误,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严重程度所致,但治疗中存在一定的缺陷:手术中无应用抗凝药物的记载;球囊型号增加的幅度偏大,故可比照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进行赔偿。

调解结果

吉林市医调委根据专家组合议意见,按照《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吉林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确了医方应对该患者死亡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及赔偿的具体数额(6.8万元),并制定了详细的调解预案。在患者死亡后的第7天,即201319日,在医调委常务副主任杨国卿亲自主持下召开了该起医疗纠纷的第一次调解会,随后在115日、122日、125日又先后召开了三次调解会,通过不厌其烦、不急不躁、入情入理地向医患双方反复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论后果,最终使医患双方在医调委确定的责任程度和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并心悦诚服地签署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最终以医方赔偿患方9.8万元人民币妥善解决了该起医疗纠纷。至此,一起轰动全市的医疗纠纷案件在吉林市医调委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平息。 

案例点评

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经验在于:一是吉林市医调委在接到卫生、司法等行政部门的指令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同其他行政部门配合,及时有效地将纠纷事件引向正规解决途径,防止事态升级,保障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有效缓解了政府、信访、卫生行政部门及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压力。二是吉林市医调委启动了专家评鉴会程序,做到明确定性,分清责任,依法计算赔偿金额,使医方能认可医调委的责任划分,也使患方能够接受医调委计算的调解金额。同时,医调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调解过程有理、有序、有法、有力,最终使医患双方在医调委确定的责任程度和赔偿额度上达成共识,维护了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医调委坚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逐一解答了患者提出的各种疑问,并考虑到死者家庭困难,在征得医方及保险公司的同意下,将赔偿金额提高至9.8万元,并最终签署了协议书。

吉林市医调委坚持现场调解与中心调解相结合;人性化调解与依法调解相结合;专业性调解与诚信化沟通相结合;医疗过失参与度与合理赔偿相结合;开展单方调解和双方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方法,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等多种调解形式,成功化解医患纠纷,避免了医疗纠纷的激化,有力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