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难分解 立足法理指迷津

发布时间:2017-08-15 16:30  浏览次数:10612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河北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某村郭大娘早年丧夫,带着5岁大的儿子郭某改嫁给了本村薛大爷。后来,郭大娘和薛大爷又生了一男一女,老两口靠着土里刨食将子女三人养大成人,如今三个儿女都已成家,郭某已是10岁孩子的父亲。老两口正在安享三世同堂幸福生活时,祸从天降,儿子郭某骑车下地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协商,肇事方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金35万元,谁知这笔钱被郭某的妻子张某全部支走,占为己有。郭某父母几次提出要回自己的份额,都被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村调解员虽进行调解,但因张某态度蛮横,称将来自己要独自抚养孩子,赔偿款是孩子的,不能分给老两口。老两口无奈,只好向乡调委会求助。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走访了解得知:郭某的妻子张某平日与老两口的关系不是很融洽,张某总说郭某不是老两口亲生的,老人偏爱亲生儿女,并阻挠郭某看望老人,为此还跟郭某闹过别扭。在调解员同张某的接触中,张某一直坚持说自己将来一个人抚养孩子,这35万元全部用于孩子都不够,不可能分一部分给老两口,除非老两口按月给孩子出抚养费。调解员分析,张某声称抚养孩子是假,日常的家庭矛盾才是不给老人赔偿款的真正原因,并当即指出,法律对于死亡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郭某的35万元赔偿款包括了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几部分,赔偿款应有老两口的份额,这是受法律保护的。经调解员这么一讲,张某似乎有了一丝触动,但又提出,薛大爷是郭某的继父,赔偿款中的被赡养人生活费只包含郭大娘的,不包含薛大爷的。调解员耐心地向张某讲法讲情讲理:郭某5岁时薛大爷和郭大娘结婚,薛大爷和郭某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郭某有义务赡养薛大爷。赔偿款的作用是弥补死者亲人的痛苦和损失,作为父母,他们的痛苦和你是一样的,要换位思考。为了彻底撼动张某,调解员临走时告诫张某,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张某、郭某的儿子、还有老两口都是郭某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参与郭某的遗产继承。

调解结果

张某主动找到调解员,称自己愿意拿出一部分赔偿款给老人,要求不分郭某的遗产或者适当照顾自己和孩子的利益。调解员又耐心做老两口的工作,最终老两口表示放弃继承郭某的遗产,同时把一块宅基地更名给孙子。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张某向老两口道了歉,同意将老两口应得的份额给他们,并且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儿子的死亡赔偿金有没有父母的;二是继子女的死亡赔偿金继父母有没有权利获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包含父母和子女)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父母相对子女而言,既是被抚养人又是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因此子女的死亡赔偿金有父母的份额。《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只要继父母和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他们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便与亲生父母子女没有区别,因此继子女的死亡赔偿金,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有权利获取的。本案例中,调解员立足法理,找准切入点,一举攻破张某心理防线,从而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