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病危众人争房产 情调解护子女权益

发布时间:2017-08-15 15:59  浏览次数:10608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周金娣

案情简介

    居住在浦东新区栖山路400弄某号的朱某,14年前因与前妻性格不合,前妻选择离婚。家中居住的房屋属1994年北京东路私房动迁安置的拆私还公的使用权房,承租人为朱某的母亲。同时被动迁安置的有朱某的妻子和女儿,还有朱某大姐的女儿(知青子女)共5口人。女儿抚养权归前妻,因只有一套承租房无法分割,朱某当时补贴了部分租房款给前妻,前妻带着女儿净身出户,离开了位于栖山路400弄某号的家中,并迁离了母女两人的户口,之后与朱某疏于来往。

    事隔几年,朱某又与上海籍王某再婚,再婚期间他们一直居住在栖山路400弄某号的房屋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年迈的承租人去世,去世之前朱某没有办理变更承租人的手续。身为支青子女的大外甥女因结婚成家也将户口迁入男方家庭,现房屋承租人还是已去世的朱某的母亲,常住户口只有朱某一人。

某年年初,50多岁的朱某,在单位体检时被查证患肺癌晚期,至上海胸科医院治疗,昂贵的医疗等费用使再婚的妻子产生畏难情绪,她担心丈夫大额医疗费用无力承担选择逃跑途径,并拿去了朱某姐弟四人为其集资的2万元,朱某就此失去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的支撑。

朱某与前妻和女儿多年来疏于往来,双方的生活信息互不畅通。前几年已参加工作的女儿和前妻因为无房居住,女儿采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购买外环住房时,曾求助父亲给予部分经济援助而被遭到拒绝后,父女之间也闹得不欢而散,处于不再走动的状态。

有了前面几个事件的发生,在朱某病重与病危期间,其姐弟四人确实是尽了手足之情的扶助义务,为其垫付了20多万元医药等费用。因为有栖山路400弄某号住房实际价值所在,于是姐弟四人手持朱某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赁卡、工资卡等所有原件来到居委会,要求居委出具关于朱某大姐为朱某的“合法有效的监护人”证明,以便及时帮助朱某办理一切相关事务。并反复强调朱某绝不与女儿见面与来往,更谈不上要其女儿担任其监护人问题,甚至没有任何协商余地。姐弟四人的咨询和诉求:由大姐担任监护人后,首先由其申报户口至朱某处,然后变更房屋租赁人至大姐名下,由大姐购下该房的售后产权上市出售,先偿还姐弟四人为朱某垫付的各类费用,剩余部分姐弟四人均等继承。

调解经过

    调解员针对当事人一知半解的诉求和姐弟四人想当然的思路,向他们进行法制宣传,首先从监护人产生着手,给当事人解释《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人产生是从近亲属中产生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是当事人的女儿。朱某病危通知已下达,迅速查询朱某女儿的相关信息迫在眉睫。调解员千方百计终于得到朱某女儿的联系方式,告知其父病危的信息和家务事宜,要求她必须立即赶到浦东调解现场,根据事态发展协商具体事宜。

在等待期间,调解员不断向姐弟四人宣传本案的解决途径和大致方案,提请姐弟四人作好充分思想准备。如何改变姐弟四人关于栖山路400弄某号的“应得继承”的认知是调解先期工作的必需。

梳理了所有调解思路后,调解员走访了朱某女儿。在得知父亲病重的消息后女儿泪流满面。对父亲今后就医产生的费用,表示自己想方设法尽到赡养义务。面对朱某女儿真心实意的表态,监护人是否再由居委会指定的矛盾已迎刃而解。而保管在朱某大姐处的所有有效证件应如数交与其女儿保管这是毫无疑问了,几方必须达成共识,现场向朱某女儿移交。

关于朱某已花费的各类费用20多万元,女儿表示目前无经济能力偿还。要解决当事人家庭急、难、愁的问题,只有走栖山路400弄某号房变现这条途径。最终在调解员的提议下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在各方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达成按所有原动迁安置人计算为五等份分割,购下产权上市出售,扣除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剩余按五份人均分,即朱某份额全部用于治病和后事办理;朱某女儿与前妻各得一份;知青外甥女得一份;原承租人朱某母亲得一份(考虑姐弟四人对朱某付出的真情,说服朱某女儿放弃代位继承,该份额由他们四人等额分配)。经过艰难周折反复磋商,最终各方妥协,使本案最尖锐的矛盾得到了化解。一并解除了家庭成员关于房屋产权的顾虑,也彻底解决知青子女住房份额和继承的历史遗留问题,也为朱某所有医药费用、后事的办理、墓地的购买提供了经济保障。

调解结果

    基于前期的大量调处工作,调解员在调解的同时与相关责任部门联系,并请求物业公司、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大开方便之门,调解员连夜赶到胸科医院现场对朱某进行询问、录音和音像,准确地掌握了朱某本人真实意愿表示:“同意女儿入户为其担任监护人。”之后调委会再按协议内容协助当事人各方逐项履行,当朱某女儿户口迁入后,承租人变更完毕的第二天,朱某走完了人生的旅程。

案例点评

    调解员耐心细致为居民群众做实事,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不是一句空话,既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又要有攻坚克难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勇气,更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沟通能力、优秀的现场处置能力等优良素质,才能化解各种复杂矛盾。

本案从时间节点上来看,调解员从上午接到调解任务开始,首先,不厌其烦做各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然后千方百计联系另一关键当事人。其次,协调居委会、公安、物业管理等部门指导和支持。最后,晚上火速赶到医院现场作询问、录音音像。所有这些都是马不停蹄一气呵成,与时间赛跑,最终使矛盾纠纷圆满解决,没有给当事人生前留下遗憾。本案不仅使各方达成共识达成协议,没有留下隐患,而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都具备强有力的可操作性,其间始终将寓情寓理寓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于其中,充分体现了调解员强烈的事业心和为民分忧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