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兼融 茅塞顿开

发布时间:2014-05-05 12:33  浏览次数:10231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7日晚,16岁的高某因骑电动车摔伤头部送入海口市某三级医院救治,后因病情恶化手术治疗无效,高某的父母于8月31日为其办理自动出院,但患者不幸在返家途中死亡。对此,患方家属认为,8月27日晚患者被送入该三级医院时已做了一次CT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可以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建议复查等。患方知道检查结果后曾多次要求当事医生复查,如有需要可及时手术,但当事医生表示没有必要。30日上午患者出现躁动,当事医生才认为患者出现病情恶化,需要CT复检。在送往CT室途中患者躁动加剧,医生予注射氯丙嗪,烦躁稍改善后才送检。12:00返病房后患者病情恶化,最后手术无效在返乡途中死亡。患方质疑医方长时间没进行CT复检耽误病情、注射氯丙嗪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因此,患方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向医院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的赔偿要求。院方认为患者入院后情况相对稳定,患者病情恶化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性所致,医护人员已尽到相应义务,按医疗常规进行治疗,出现病情恶化后的抢救也是及时的,措施并无不当,综合考虑认为对患者高某的医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明显过错。医患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未果,向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该纠纷的矛盾焦点主要在院方两次CT检查时间过长、注射氯丙嗪是否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本案后,按惯例先由医学和法律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医学和法律专家进行评估后综合认为:院方存在疏于对患者的病情观察、用药不谨慎等不足,但患者的死亡不是医院造成而是其自身原因(车祸)导致病情加重。结合法律专家、保险专家意见,医调委认为院方有未尽到最佳注意义务、手术错过有效时间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院方应对自己的医疗损害所造成患方的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患者病情的隐蔽性、特殊性,患者自身疾病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院方只应负次要责任。 调解时,调解员首先和患者的委托人沟通,在耐心听取当事人关于纠纷事实陈述后,调解员向当事人宣传讲解了我国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指出院方虽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够细、未尽到注意义务等过错,但患者病情的隐蔽性、特殊性才是导致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经调解员几次耐心做患方家属工作,取得患方的基本认可后,调解员又与院方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医疗行为存在的部分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使纠纷尽快解决,调解员建议院方主动到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患方当事人面对面的沟通。期间,在人民调解员的指导下,院方承认医疗过程中有欠缺,向患方表示歉意,院方当事人的诚意为本案的顺利调解创造了条件。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强调要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希望双方能做到互让互谅,换位思考,医疗行为出错在所难免,患方受到伤害也值得同情。通过释医释法和专家的分析评估,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了很大的缓和,都表示对纠纷事实没有异议,对双方责任的划分也表示认同。接下来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患者家属提出患者虽然是农业户口,但一直在城市生活,应该按照城市的赔偿标准赔偿。调解员向患方搜集材料,提交赔偿处理中心确定可以按城市户口赔偿。经过医患双方背靠背、面对面做调解工作,院方同意负次要责任,并同意给予患方一定补偿。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医方赔偿患方7万元人民币,至此,纠纷成功化解。本案结束后,患者家属非常感谢,并送来锦旗对医调委的工作予以肯定。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医生疏于对患者病情观察,用药不够谨慎导致的医疗纠纷案。患者做完CT检查后,检查结果若有异常,医生应当及时给予复检,可能会了解患者病情的恶化,也能及时调整患者的治疗方案,且选择镇静药物时应当考虑患者当下的病情发展,以免药物使用不当造成无法挽救的错误。从本纠纷的调解中,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是要充分发挥专家评估的作用,正确认定纠纷的性质、医疗行为过错的责任程度及损害后果,并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制定恰当的调解方案。二是引导当事人依法赔偿,对医患双方当事人都要加以心理疏导,向他们宣传有关赔偿的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依法索赔。三是促进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实现定纷止争,本案人民调解员请院方诚意的坐下来和患方好好沟通的做法就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缓和情绪,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为双方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创造了条件。此外,人民调解员站稳中间立场,依法权衡纷争各方利益,是人民调解的生命力。医患双方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帮他们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员就不能辜负他们的信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精神适当向弱势倾斜,帮助医患双方以最低的成本解决纠纷。 (据海南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