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起风波 人民调解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4-04-28 14:07  浏览次数:10136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南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1日21时,妊娠满十个月的杨某在丈夫张某的陪同下,入住广西南宁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为“孕40+3周头位先兆临产”。次日4时30分,医院在征得张某及其家属同意后给予镇痛分娩,6时16分,孕妇突然出现胸闷、憋气症状,随即牙关紧闭、肢体强直、口唇紫绀、肢端冰冷、脉搏摸不到、血压测不出、意识丧失,医生诊断为急性羊水栓塞、过敏性休克、心脏骤停,于是立即实施抢救,并邀请南宁市孕产妇抢救小组专家会诊指导抢救。随后,医生根据专家会诊意见,剖宫取出死胎并进行子宫切除。经过一系列抢救,杨某生命体征恢复正常,但因羊水栓塞导致意识障碍,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等并发症。这样的结果让杨某丈夫张某等家属愤愤不平,从2010年9月2日起,多次以产妇发生羊水栓塞是医院的责任为由,强烈要求医院将杨某接到医院治疗直至生活可以自理,并赔偿前期医疗费、后期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索赔未果后,张某与其家属多次到医院拉横额、静坐、烧香、放鞭炮、打砸办公设施、威胁医务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并于2011年3月25日将张某抬到该医院强行占用病房,医患矛盾不断升级,随时可能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调解经过】 为了查清问题,理清责任,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卫生局委托南宁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南宁市医学会迅速组建专家鉴定组,并根据当事双方提供的材料、陈述和答辩等情况进行讨论,专家组讨论分析后认为:1、患者入院诊断明确,时年34岁,入院时有试产条件,且家属签字要求试产;2、医方的整个诊治过程符合诊疗常规;3、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考虑其在分娩过程中突发急性羊水栓塞后,宫内缺血导致急性窘迫所致,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做出鉴定结论:即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然而,患者家属并不服上述鉴定结论,认为这一结论有所偏袒,于是主动找上了刚刚成立的南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迅速指派一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承办此案。调解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发现,一方面,患方认为杨某所遭受的损害后果是医院造成的,执意要求医院赔偿15万元损失,否则将继续召集亲友集聚医院索赔;另一方面,院方认为杨某的情况是因其自身发生急性羊水栓塞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医学会的专家鉴定意见已明确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向医院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而患者家属采取非常手段强行霸占医院病房、威胁医务人员、打坏砸烂医院公共财物,已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属于违法行为,医院将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难度很大。 为了控制事态的发展,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调解员凭借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多次与家属及医院进行沟通,终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11年6月28日下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法律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各自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1、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突发急性羊水栓塞,羊水栓塞的发生难预料且死亡率极高,属于医疗意外;2、虽然医学会鉴定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属于医疗意外,且事后院方篡改病历,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产妇所生孩子是第一胎,且将来已丧失生育能力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情况,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适当从高;3、患者家属采取过激行为,强行占用医院病房近3个月,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耐心说服解释,对于该调解意见,患者家属表示愿意接受,院方却不接受,认为张某滋事导致院方损失几十万元,还要赔偿张某的损失,情理上说不过,医院的职工也无法接受。为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调解员多次找到院方一再进行说服,院方终于做出让步。 【调解结果】 2011年7月23日,医患双方达成协议:患方立即搬出强行占用的病房,并承诺不再起诉或上访,院方一次性补偿患方13.3万元,并免除杨某住院期间的全部住院及治疗费用。协议履行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满意。至此,在医调委的努力下,这起极易引发矛盾激化的医患纠纷,历经30多天的调解后,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患者与医院在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院方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认定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患者家属则认为鉴定报告是医学会所作,有偏袒嫌疑,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双方互相指责僵持不下。实践证明,医患矛盾大多是由于沟通不畅造成的。解决医患纠纷的过程,就是破拆医患双方心理期待及心理承受的过程。在本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充分运用法、理、情三位一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经过多次协调,终于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成功化解了这起医疗纠纷。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