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病亡心悲痛 互谅互让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4-03-27 13:38  浏览次数:9941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石家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女,65岁,2011年8月11日因“左侧甲状腺肿物伴声音嘶哑1个月”住入河北省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左叶甲状腺癌;双侧颈部淋巴结转移;左侧声带麻痹;心律失常、房颤;高血压病2级;冠心病。8月11日心脏超声检查示:左房、右心扩张,主动脉狭窄伴中量反流,三尖瓣中量反流,二尖瓣少量反流,肺动脉压力增高,左室舒张功能减低。8月15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左叶甲状腺切除+峡部切除+右叶甲状腺大部分切除+左颈部淋巴结根治性清扫术+右颈部淋巴结功能性清扫术。在最后行右颈部淋巴结功能性清扫术时,将中下段颈内静脉肿瘤侵犯的血管壁片切,用无创线连续缝合。手术进行了9个小时,术毕返回病房40分钟后,患者呼吸聚停、心跳停止,随行胸外心脏按压及药物抢救治疗,30分钟后,患者自主心律恢复,无自主呼吸,住入ICU治疗。8月25日,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亲属对死因有异议,要求进行尸检,遂委托河北某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2011年10月18日该法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陈某在心肌病、高血压、心房纤颤、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基础上,手术打击(手术时间长、手术创面较大)促发心脏呼吸聚停,复苏后发生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死亡。尸检报告出来后,其亲属认为对陈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院赔偿30余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经死者亲属同意,医患双方共同向石家庄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石家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对案情进行了解和分析,并着手开始调解工作。此时,死者亲属突然提出在赔偿的同时要追究医院的失职责任,并以书面的形式分别向省卫生厅和石家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了对医方在对陈某手术前后直至死亡的16点质疑。对此,医方十分不满,认为既然已经申请了调解,就不该再到省卫生厅要求行政争议处理,遂要求陈某的亲属必须做出其中一项选择,否则免谈。至此,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为缓解双方矛盾,石家庄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同时告知死者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如果申请医疗纠纷行政争议处理,医调委将不再进行调解;如果选择医调委调解,请相信医调委一定会公平、公证地处理好该纠纷。死者亲属权衡再三,最终决定进行调解。 该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医方对陈某死亡的责任认定上。死者亲属认为,甲状腺手术为甲类手术,手术前要对病人的全身情况有足够的了解,查出可能影响整个病程的各种潜在因素,包括心理和营养状态,心、肺、肝、肾、内分泌、血液以及免疫系统功能等。患者术前入院记录:患有高血压20多年,房颤10多年。术前心脏彩超示:左房、右心扩张,主动脉瓣狭窄伴中量反流,三尖瓣中量,二尖瓣少量反流,肺动脉压力增高,左室舒张功能减低,说明患者在术前有严重的心脏基础疾病。重度肺动脉高压为手术外科手术禁忌症,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手术必然给患者造成严重的后果,尸检结果也显示,患者是因手术过程中引发心脏病而死亡,因此,医院应付全部责任。 为分清责任,石家庄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认为:患者为甲状腺癌晚期,肿瘤已侵犯左侧喉返神经,且有双侧颈淋巴转移,对患者实施全麻下左叶甲状腺切除+峡部切除+右叶甲状腺大部分切除+左颈部淋巴结根治性清扫术+右颈部淋巴结功能性清扫术式选择正确。虽然患者有心脏疾病病史,但经术前询问病史提示患者日常生活并无受限制;胸片提示患者心脏轻度增大;心脏超声提示左心房、右心房扩张,主动脉瓣狭窄伴中量反流,三尖瓣中量反流,二尖瓣少量反流,肺动脉压力增高,左室舒张功能减低,但心脏射血分数仍达75%。经心脏内科会诊给予对症处理后患者可以耐受手术。麻醉师术前常规访视,了解病史、体格检查、特殊检查急会诊意见,进行麻醉前评估:ASA分级(Ⅱ)级,心血管系统的心功能评定Ⅱ级。评估认为患者目前无全身麻醉禁忌症,根据病情及手术需要采取全身麻醉,向家属交代麻醉风险并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但是,由于术前对病变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术中所见病变范围及浸润程度超出术前判断,导致手术难度增加,加之不慎将患者中下段颈内静脉肿瘤侵犯的血管壁片切,并进行缝合,延长了手术时间,加重了患者心脏负担,从而导致患者死亡。在此案例中,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随后,石家庄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根据死者亲属要求与医方协商,医方以书面的形式答复了他们提出的16点质疑并附上专家分析意见。对此,死者亲属并不满意,又对主刀医生、麻醉医生、B超室医生以及监护室医生和护士对陈某在术前、术中、术后的检查、麻醉、手术以及抢救过程提出了21点质疑。为给死者亲属一个明确的解释,石家庄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召集医患双方举行了一次见面答疑会。会上,医方对死者亲属提出的21点质疑逐一进行了分析解答。会后,陈的亲属虽然不服,但再没有提出其他质疑。 【调解结果】 石家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医方在此案例中存在过失这一事实,要求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测算出赔偿数额约为15万元。对此,医方无异议。同时向死者亲属表明了医调委的意见,但死者亲属仍坚持赔偿30万元。通过反复做死者亲属的工作,后又与医方协商,最终确定由医方赔偿患方20万元。2012年春节前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得到实际履行。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调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由于专业性较强,来不得半点虚假。因此,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客观公正即是调解医疗纠纷的基础。同时医疗机构的积极配合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保证。调解实践中,一些医院发生纠纷后,明明存在过错,还是尽可能推卸责任,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此纠纷之所以能够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一是医调委坚持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纠纷发生后,客观地分析了案情,并请有关专家全面分析了陈某治疗前后直至死亡的全部过程,得出了一个比较客观的结论,对此,医院无异议,死者亲属基本无异议,从而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为解决纠纷奠定了基础。二是医院的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医调委的调解工作,纠纷发生后,没有回避责任,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据河北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