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诉讼未果 调解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539    来源:

        广东省新丰县黄礤镇某村委会有一高山瓷土矿。2003年,该村委会下属的白屋和屋场两个村民小组认为此矿应属于两村民小组所有,并向县、镇二级政府提出权属异议。县政府将矿山的所有权裁定给村委会,白屋和屋场两村小组不服政府裁定,并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审理判决此矿山属村委会,两个村民小组还是不服,组织部分村民到市政府上访,并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将此矿山权属判给两村民小组,村委会不服,到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又将矿山的权属判给村委会。两村小组再次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建议新丰县政府调解解决。2008年5月,在县、镇两级政府的安排下,由黄礤司法所协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接任务后,组织工作人员先后5次到村委会找年长的村民及原村干部了解该矿山权属情况。据原村委会干部及部分年长村民反映,解放以来,该矿山一直属村委会管辖,从未分配到村小组。调解人员掌握情况后,反复做两个村民小组群众的思想工作,先后两次召集双方进行协调。在协调会上,司法所长兼人民调解员老罗动情地说:你们双方打官司,从2003年至今已经5年时间,双方所花的诉讼费高达130万元。官司再打下去,剩下的矿山管理费140万都会填进去,而且还不一定有结果。我建议你们不要再打官司了,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把剩下的矿山管理费用于修缮村里的学校、建设环村公路、接自来水等公益事业该多好。在老罗的耐心劝导下,参加协调会的双方代表动心了,都说:这个官司我们不打了,就按调委会说的办。其中,两村小组的代表还主动提出建议:瓷土矿的所有权属村委会,我们没意见,但矿山的资源管理费要交镇司法所保管。村委会的代表也接受了此意见。
        最后双方在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协议:瓷土矿的权属归村委会所有。多年积累下来的瓷土矿资源费140万元由司法所保管,村委会和两村民小组双方各选两名代表成立经费管理小组,在公益事业方面须动用经费时,经双方同意后,到司法所领取。
(广东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村委会和两个村民小组围绕一宗矿山权属产生的纠纷,历时五年未能解决,这宗纠纷的复杂、疑难程度可想而知。为解决矛盾纠纷,双方因上访、诉讼、误工等所花的费用多达130多万元。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对这些耗时、耗资、成本巨大的“马拉松”式的纠纷解决方法已经厌倦不堪。最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建议新丰县人民政府采用调解方法解决。黄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负众望,经过努力,顺利调结这起纠纷,为五年的争执划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本案中的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摸清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采用情、理相结合的说服、教育、疏导方法,摆事实,讲道理,切实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以真情换真心,用纠纷当事人剩下的矿山管理费来发展村里的公益事业的建议,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政府处理和法院判决都不见效果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凸显了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优势,以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充分证明了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实现了有效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