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积怨廿三年 一月调解释前嫌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747    来源:

“是人民调解化解了我与刘某之间的建房纠纷,让我们两家冰释前嫌、重归于好,系在我心里二十多年的疙瘩终于被解开了。”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卞桥镇某村村民徐某紧紧握着司法所所长兼人民调解员老卜的手激动地说,这是2008年5月15日发生在卞桥镇司法所里的感人一幕。
家住平邑县卞桥镇某村的徐某和刘某两家早些年关系相处融洽,但后来发生的一件事却让两家一改往日平静,并争吵了二十多年。1985年,刘某在村内建房,徐某认为刘某建房占了他家的责任山场,事先也没给自己打招呼,因此不同意刘某在山场内建房。而刘某却认为徐某家的责任山归村集体所有,硬是坚持在山场内建起了新房。徐某找到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经过调查了解给出了“房子既已建成,由刘某给予徐某适当经济补偿”的调解意见,但刘某并不认同,调解无果而终,两家矛盾日益加深。后来,又因刘某所建房屋院落里的几棵梧桐树的归属问题再次引发争议,使得俩家矛盾瞬间激化,以致拳脚相加。就这样两家在不停的争吵打斗中度过了一年又一年。
转眼间,到了2008年5月。卞桥镇司法所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对所辖区域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时,得知了徐刘两家的情况。司法所所长老卜深感问题严重,认为纠纷如不及时解决,不仅会使两家积怨更深,还可能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以致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要想化解矛盾,必须先弄清事实真相。由于该村地处山区,居民分散,事情又间隔二十多年,当时的知情群众有的已经不在人世,有的已忘记了当时情况,即使有几名知情的群众也因怕得罪徐刘两家而闭口不谈,取证工作举步维艰。可是人民调解员没有因此就放弃,半个多月的时间,他们头顶烈日,爬山越岭,走东家、串西家,逐户了解情况。饿了,就啃包方便面;渴了,就在当地农户家喝口白开水,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宣传《民法通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们的付出感动了群众。当时的村支书、村民小组长和部分知情群众主动找到他们,反映事情的真相。原来刘某建房的确占用了徐某的责任山,但他认为土地归集体所有,自己建房不需要和徐某打招呼,而徐某拒不同意,因此两家矛盾不断激化。
在掌握了充分的事实材料后,人民调解员开始做徐刘两家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指出刘某占用徐某的责任山建房,侵犯了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告诉徐、刘两家为此多次大打出手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既伤身体,又伤感情。问题既然发生了,双方就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来解决。在人民调解员的说服教育下,双方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刘某主动向徐某认错,并同意给徐某3000元的经济补偿。一场经历了二十三年之久的建房纠纷就这样在人民调解员的辛勤工作中得到了化解,山村里又传来了和谐的笑声。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因宅基地引发的邻里纠纷。当前宅基地纠纷已经成为农村基层群众中较为突出的矛盾类型,这种矛盾易激化成群体性械斗,影响邻里关系、干群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这种常见性、多发性的矛盾纠纷的预防调解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本案中徐、刘两家因为建房占地问题发生纠纷,并且困扰了两家20多年之久。期间两家争执无数,并拳脚相加,一对睦邻反目成仇。从这起纠纷的调解情况看,在事实认定上,徐、刘两家各有说法,因年代久远,成因复杂,给取证带来严重的阻碍。调解员不畏艰难、忘我工作,用实际行动感化了周围群众,从而掌握了翔实第一手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准确认定。由于隔阂长期难以消除,因此仅仅依据事实证据还难以从根本上调解两家的纠纷。在调解中,人民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指出刘某的建房行为侵犯了徐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引起双方数年来的纠纷,应负主要责任。又从远亲不如近邻的道德感化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双管齐下的调解措施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圆满化解了两家长年的恩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