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联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8 11:27  浏览次数:6797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在徐汇区、普陀区、杨浦区、松江区试点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办法明确,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简单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对当事人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的符合调解程序前置探索范围内的纠纷,由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人民调解中心)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非诉解纷组织进行前置调解。未经前置调解的,由人民法院委派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人民调解中心)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非诉解纷组织进行调解。前置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员应当予以协助。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通过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提高司法确认效率。前置调解不成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试点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至2022年3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