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9-24 12:48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网
浏览:30503次
2021年8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5章39条,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推动,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和本系统、本单位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指导、培训与协调。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在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通知公告更多 +
工作动态更多 +
- 甘肃召开全省统筹推进“五项工作”现场推进会2026-09-14
- 戈壁滩上“长”出的调解品牌2026-09-11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司法局举办人民调解员演讲比赛2026-09-09
- 天津召开全市调解工作会议2026-09-07
- 山连邻省水连界 十载治边显成效2026-09-04
- 四省通衢处 “枫桥”发新枝2026-09-02
- 安徽:黟县“作退一步想”调解工作法2026-08-31
- 广西:巧解基层矛盾 焕发乡村法治新风2026-08-28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版权所有©2008-20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育幼胡同8号
电话:010-65152839
邮编:100035
邮箱:tiaojiexiehui-msc@moj.gov.cn
京ICP备2002531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025号
京ICP备2002531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