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发布时间:2021-03-12 15:34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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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化解纠纷的多元化解途径,明确了和解、调解优先的引导次序,促进形成以非诉途径为基础、诉讼途径为顶端的“金字塔”模式,进一步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同时,对和解、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申请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程序等作出规定。同时,规定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应当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专业性、一站式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鼓励各类调解组织利用网络资源,在线提供调解服务。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按照规定设立调解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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