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三的遗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0-10-14 15:46  浏览次数:13597    来源:《人民调解》2019年第6期

任建友 /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朝外司法所

▲纠纷背景

林老三和妻子张媳妇于 1982 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林闺女。2013 年 8 月,林老三因病去世,没有遗嘱,只留下名下房产一套、小轿车一辆、小区车位一个,以上财产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林老三去世后,张媳妇一直没有再婚。林老三的父亲林爷爷、母亲李奶奶共生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林老大、林老二和林老三。林爷爷、李奶奶二人分别于 2011 年和 2017 年因病去世,也没有遗嘱。林老大、林老二以及张媳妇、林闺女对于林老三遗产的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多次调解无果后,向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建友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图片1.png

▲案例剖析

调解员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后分析认为,本纠纷的重点在于确认林老三的遗产范围、当事四人能否参与分配以及四人的分配份额等问题。

林老三的遗产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虽然以上财产均登记在林老三一人名下,但确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两人的共同财产购置,且双方没有就该财产作出过特别的约定,所以应当认定为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林老三的遗产应确定为以上所有财产的一半。

当事四人能否参与分配?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林老三生前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所以林老三遗产的继承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所以张媳妇、林闺女和李奶奶可以作为林老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由于李奶奶生前并没有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林老大和林老二作为李奶奶的子女,可以以李奶奶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转继承林老三的遗产。因此,张媳妇、林闺女、林老大、林老二四人均有资格参与林老三的遗产分割。

当事四人每人能分到多少?

如果将上述的所有财产看作单位“1”,那林老三的遗产便是 1/2。由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而且林老三生前并没有债务问题(所有遗产均可以参与分配),所以张媳妇、林闺女以及李奶奶每人可以分到 1/6。

之后李奶奶过世,她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林老大、林老二和林老三。由于林老三先于李奶奶过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林闺女可以代位继承林老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林老大、林老二和林闺女三人每人可以分到李奶奶份额的 1/3,也就是总财产的 1/18。

也就是说,张媳妇可以拿到总财产的2/3,林闺女可以拿到 2/9,林老大和林老二分别可以拿到 1/18。听到调解员这样分析,张媳妇觉得很委屈,质问调解员自己在林老三走后一直尽心尽力照顾李奶奶,为什么李奶奶的遗产自己却没有份?

调解员先稳定住张媳妇的情绪,告诉她法律不是这样无情的,只要查明林老三走后,她确实对李奶奶进了主要赡养义务,法律会给她一个交代的。之后,调解员向林老大、林老二求证,二人告诉调解员林老三过世后,张媳妇确实揽过了原本林老三的责任,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着李奶奶。

事实查明之后,调解员告诉在场的四人,由于《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张媳妇也成为了李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所以,林闺女的代位继承权并没有丧失。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李奶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总共有四人,林老大、林老二、张媳妇和林闺女每人都可以分到李奶奶份额的 1/4,也就是总财产的 1/24。

上, 可以 17/24,林闺女可以拿到 5/24,林老大和林老二分别可以拿到 1/24。

调解员就以上三个问题对四名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劝告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在考虑到房产、车位和小轿车分割不易,且仅剩张媳妇、林闺女二人相依为命,若折现补偿将彻底毁掉二人的生活之后,林老大和林老二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各自应继承的份额。最终四人达成一致意见 :林老三的房产及车位由张媳妇独自继承,小轿车由林闺女独自继承,并于调解协议生效后 30日内协助办理相关财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协议签订后,为保障协议的履行,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时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并取得了民事裁定书,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很快,当事人完成了房屋、车位、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一场遗产之争,尘埃落定。

 

案例点评

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类纠纷在是非曲直之外还有家庭亲情,调解这类纠纷更应该注重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所以在本纠纷中,调解员没有急于下定论,而是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明确纠纷焦点问题,做到让当事人心中有数,再从情感出发,通过发挥亲情的促进作用,使当事人互相体谅并最终达成一致。

另外,在处理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不同情况的区别对待,也不能忽略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如在本纠纷中,不能因为张媳妇和林闺女已经得到了林老三的继承份额便忽视二人对李奶奶份额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