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场官司难解纠纷 人民调解一朝化解

发布时间:2009-02-11 00:00  浏览次数:12053    来源: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防腐管道设备厂因股权问题引发纠纷,这起涉案标的达344万元的纠纷,当事人各方前后经过7场官司,从基层法院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都未能得到圆满解决。在万般无奈之下,当事人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找到了永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了平息纠纷,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减小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永中街道职业人民调解员老刘连夜走访相关人士,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了解:1992年12月由瓯海区某实业公司、浙江农业大学为主共同发起建立的防腐管道厂,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44万元,其中浙江农业大学8股(实物出资),实业公司8股,其余27股为自然人股东,每股金额人民币8万元。1995年5月29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以温政机(1995)74号批复,将防腐管道厂整体改组并入天华集团有限公司,并取消该厂法人资格,该厂相关的财产也随之转入天华集团有限公司。同年9月天华集团将防腐管道厂改名为天华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厂,1996年3月又改名为天华集团有限公司教学设备厂。
1998年12月1日,由城北村部分村干部、防腐管道厂会计等人以所谓的“教学设备厂董事会决议”的名义作出“教学设备厂厂房、土地、厂内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授权城北村全权变卖处理”的决议。1999年1月15日,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北村村民委员会以所谓的“天华集团教学设备厂董事会决议”为名与温州市某合成革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土地转让协议书,将该厂的厂房、土地以人民币358万元出卖给合成革有限公司。“协议”签订后10天,合成革有限公司便非法占有教学设备厂厂房及土地。同时,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北村民委员会将教学设备厂价值150万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予以变卖处理,对非法转让、变卖所得的款项亦被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有。
同日,合成革有限公司与防腐管道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瓯海区人民政府财政征字(92)275号批准征用的土地5.74亩和瓯海区人民政府财政征字(93)90号批准征用的土地6.48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成革有限公司。2000年9月29日,天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王某等13位自然人股东为原告,以永中镇城北村民委员会、合成革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签订的厂房、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并依法返还上述财产;判令第一被告变卖的天华集团教学设备厂价值150万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财产全部返还或按价返还。2001年9月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有关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天华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并以(2000)温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原告认为,天华集团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企业,其有关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天华集团有限公司行使,教学设备厂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存在董事会,无权对已转入天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第一被告与原告系不同的两个主体,原告也没有授权其签订教学设备厂厂房及土地转让协议或变卖财产的权利。1995年5月29日,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复“防腐管道厂已取消法人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第1款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及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和(5)款、第58条的规定,第一、第二被告签订的厂房、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第一被告变卖的天华集团教学设备厂价值150万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财产应全部返还或折价补偿。同时,因“防腐管道厂已取消法人资格与第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亦无效。为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从2000年的2月到2004年的4月的4年间,经过多次诉讼均没有结果。
永中街道调委会在受理此纠纷以后,充分认识到了此纠纷的情况之复杂、时间跨度之长、涉案标的额之高是前所未见的,为了能圆满解决此纠纷,调委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走访,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并由资深职业调解员老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方案制定后,调解员分头对当事人开展说服教育工作,经过5天时间的连续奋战,终于使纠纷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1、天华集团防腐管道厂与合成革有限公司自愿合伙创办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由双方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协商。2、原天华集团防腐管道厂自愿将厂房和所占有的土地(包括坐东朝西临街16间屋基在内)作为合伙资金,占合伙企业股份70%份额,合成革有限公司自愿将358万元作合伙企业资金,占合伙企业股份30%份额。3、防腐管道厂已将厂房出租,2004年度的租金归被申请人所有,2005年租金共计68万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各享受34万元。2005年以后租金按股份比例分红。4、合成革有限公司自愿将生产合成革的设备作价120万元给合伙企业所有,款项按3:7股份比例负担,限定于2005年农历12月20日一次性付清。5、防腐管道厂的股份资金,永中街道城北村委会集体投入64万股金,现作价115万元由原天华集体防腐管道厂股份成员承受,款项限定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从此城北村委会退出股份。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纠纷。由于涉案企业主体资格发生多次变化,资产也几易其手,此纠纷的情况之复杂、时间跨度之长、涉案标的额之高,令几级法院的审理都没能彻底解决纠纷问题,埋下了纠纷可能随时扩大化的隐患。
该纠纷由人民调解员最终成功化解的亮点在于,我们的调解员敢于对法院多次受理未果的复杂疑难案件进行受理并成功加以调处,说明了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在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中能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个案件的成功调解,也说明了职业调解员的出现,对现阶段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提高有着极大的帮助,为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开创了一片新的天地。我们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但具备了适应调解工作需要的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还掌握了大量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而且具备了高超的调解技巧和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方法。同时,本案的成功调解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