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起纠纷 依法调解聚亲情

发布时间:2017-08-15 16:27  浏览次数:10498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金凤司法所吴传健

案情简介

20世纪80年代末,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村民唐某和丈夫练某与该区某工商所合作集资修建了3间住房,但因手续不齐全,一直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后唐某与练某离婚,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商定唐某和练某放弃房屋的所有权由他们的两个儿子共同拥有此套住房。练某离婚后不久就因病去世;二儿子于2000年因车祸身亡,死时未婚;大儿子于2004年也因车祸身亡,留下一子(未成年)与其母亲即大儿子遗孀徐某一同生活。唐某的两个儿子去世后,该房就一直由儿媳徐某和孙子居住与出租。由于未办产权,双方没有就此房作过处理。后来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这3间住房可以进行产权登记。对此,唐某和儿媳徐某都要求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互不相让,由此产生纠纷并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镇调委会调解员听取双方陈述并深入了解情况后,明白了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是对继承法不甚了解,不能正确协商分割遗产所致。于是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我国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此3间集资房在唐某和练某离婚时已作处置,应属于唐某两个儿子的共同财产,属共份共有。由于唐某的二儿子没有结婚,再加上其父先于本人去世,故唐某二儿子在车祸身亡后的那部分房产应归唐某1人继承;而唐某的大儿子死亡后那部分房产则应由唐某、徐某及徐某的儿子3人继承。综上所述,如果按继承法来分割,唐某应分得房产的2/3。考虑到她们之间的亲情关系和实际生活状况,调解员建议她们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从情、理、法三个方面进行劝解,唐某考虑到自己的孙子年幼,尚需要大笔经费才能抚养成人,主动提出放弃该房的继承权,同意以徐某和孙子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而徐某则承诺补偿唐某5万元,并在5年内付清。这起房屋产权纠纷通过法制宣传和讲情讲理终于以友好的方式得以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其实是一起遗产继承关系非常明确的案例,唐某及其儿媳徐某为房屋产权问题争执不下,其原因是不懂法的缘故,调委会工作人员从讲解法律规定入手,促使双方将解决矛盾的焦点向相关法律法规靠拢,奠定了解决此纠纷的基础。

之后,调解员并没有简单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调解,而是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情以理作双方思想工作,使双方均主动作出让步,不但成功化解了纠纷,同时也维护了家庭亲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消除了可能出现的隐患,充分发挥出人民调解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