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并融化解医患纠纷

发布时间:2014-04-08 09:25  浏览次数:11843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长兴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4日患者沈某,女,73岁,长兴县某乡某村人,因“摔伤致腹痛5小时”入长兴县某医院急诊科就诊,经首诊医生查体后予B超、X线检查(肝脾双肾B超:肝内脂质沉着,腹腔内未见明显异常液性暗区;腹部平片:右侧横膈抬高,腰椎退行性改变,未见明显骨折,骨盆骨未见明显骨折),初步诊断“腹部外伤,腹部脏器损伤待排”收住医院外二科,医嘱予补液、完善相关检查、监测生命体征等治疗。当晚11时许,患者腹痛进一步加剧,伴恶心、呕吐等症状,家属报告医生后未行进一步检查即给予曲马多针镇痛药物肌注后腹痛渐缓解,3月25日8时24分患者沈某向查房医生提出:腹痛较前好转,要求出院。查房医生劝说后,家属同意继续住院观察。上午11时左右患者沈某感腹痛明显,医生查体后腹穿一次(抽出混浊液体3ml),急查床边B超(提示:盆腔积液,膀胱部分向外凸出),邀心内科会诊,补液升压、抗休克等治疗。经相关检查后医生综合考虑:腹部外伤、休克、腹腔积液、空腔脏器破裂可能,需急诊剖腹探查。向家属告知病情,征得家属同意后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小肠粘连松解+小肠部分切除术+小肠端-端吻合术+部分大网膜切除术,探查其余脏器无损伤,冲洗腹腔后关腹,由于腹肌紧张,小肠水肿较严重,无法顺利关腹,请上级医生协助处理,仍无法顺利关腹,予缝合皮肤(腹膜及肌肉腹直肌外鞘敞开)。术后诊断:腹部外伤、回肠破裂、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高血压病、子宫切除术后、膀胱脱垂。术后转入ICU继续给予补液、扩容、抗休克、止血、营养支持、呼吸支持、对症等综合治疗。4月1日患者病情加重并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即给予血滤治疗,4月3日患者病情危重,处于深昏迷状态,并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并纠集50余人在医院ICU及行政楼吵闹要求院方给说法。 沈某亲属认为:一是3月24日患者沈某腹痛来院急诊院方未予动态观察病情变化,在腹痛加剧过程中,医院也没有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仅给予曲马多镇痛药物,掩盖了病情。二是3月25日腹痛再次加剧时院方才给予腹腔穿刺和B超检查,并在急诊剖腹探查的情况下明确患者“肠穿孔”,由于耽误疾病诊断时间,导致小肠水肿较严重,术后无法顺利关腹,予缝合皮肤(腹膜及肌肉腹直肌外鞘敞开)后送至ICU抢救。综合以上两点,死者家属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责任,向医院提出了20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并聚集亲属及村民,声称如未达到要求就准备在医院闹事。而院方认为患者年事已高,腹痛程度不敏感,一旦发生肠穿孔死亡率很高,且医院尽到了救死扶伤职责,赔偿一事暂不予考虑。 【调解经过】 长兴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后向上级有关领导作了汇报。随即成立了由县医调委、乡镇调委会、律师和医学专家组成的协调工作组。同时明确了要求:尽最大努力做好家属、亲属及群众的疏导工作,坚决杜绝医闹事件发生,确保平稳解决该起医患纠纷。 4月3日下午,协调工作组首先找到了家属中有威望、懂法律、明事理的亲戚,向其讲解了《浙江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并保证协调工作组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绝不偏袒任何一方,请求其劝导部分亲属和群众回家,仅留下死者家属和亲属10余人参加协调处理,从而杜绝了医闹事件发生的根源。随即,协调工作组马上召集医患双方在驻医院调解工作室进行协商。协调会上,听取了医患双方意见后,首席调解员就《浙江省处置医患纠纷暂行规定》和医疗纠纷调解程序向大家作了详细的说明,医学专家就相关问题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阐述和论证,律师向医患双方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然后医患双方一再坚持己见互不相让,协调进展并不顺利。 见此情况,协调工作组决定找医患双方单独做工作。一方面由首席调解员和律师找死者家属做思想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就采取过激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由医学专家和调解员找院方做工作,就整个医疗过程进行分析,并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和医院领导进行商讨。通过此举,医患双方都向协调工作组吐露了心声,交了底。 【调解结果】 在基本摸清楚医患双方的思想动态后,协调工作组进行合议,综合意见拟定了由医院补偿死者家属8万元,并由医院派车将死者遗体运送回家的方案。第三轮调解伊始,方案一抛出,马上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至此,这一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一场医闹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案例点评】 从协调工作组在整个医患纠纷发挥的作用及协调结果来看,可以明显看出“第三方”参与协调处理医患纠纷时的优势作用。任何诉讼外解决制度能否具有生命力,其关键在于“第三方”是否是真正中立的。本案中,该协调工作组由长兴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律师和医学专家组成,完全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因此本案中协调工作组的法律地位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协议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中,协调工作组对该医疗纠纷的调解是合法有效的,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该起医患纠纷再次起诉,法院将不会再受理。 综合以往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一般都是找到医疗机构要求给予说明事实的真相,并提出赔偿请求,特别是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其最常用的砝码就是“停尸病房”,要求医疗机构作出关于赔偿的承诺后再搬走等等。而且医疗纠纷案件因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实践性,诉讼解决不但周期长,而且诉讼成本很高,医患双方都不同程度陷入诉累。而有医师、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可以在短时间内介入纠纷调解,也没有调解时间及次数的限制,如果不能接受调解结果的,可以随时终止。应该来说,将医患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对于促进医患和谐,短期解决医患纠纷是很有必要的,其具有正规、费用低、方式快捷便利、社会公信力高、化解双方矛盾、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等优点,在解决医患纠纷时显示出极强的优势,是一种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争端的平台。 (据浙江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