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堵心窝 人民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9180    来源:

“医纠堵心窝,法律蜀道难。调解息纷争,干戈化玉帛。"——日前,上海市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对象老郑送来的一面锦旗。一首短诗道出了老郑两年多来维权之路的艰辛和对人民调解的感激之情。
    2004年初,老郑因尿频、尿急,左侧精索静脉曲张,在普陀区某二级医院就诊,诊断为患前列腺增生,需行电切割摘除前列腺增生术。2004年2月18日,老郑在该医院手术时,因尿道狭窄电切割刀插不进,改行剖腹术。术后老郑感到睾丸肿痛,尿淋漓不尽,非常痛苦。老郑又先后到长征医院、仁济医院就诊,两医院均诊断为尿失禁。
    老郑认为是该院摘除前列腺增生术造成了自己的尿失禁。医院认为老郑的尿失禁是他出院后才出现的现象,造成尿失禁的原因很多,医院摘除前列腺增生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老郑尿失禁的损害后果和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过错和损害赔偿问题上发生了纠纷,二年多来,数十次的协商都没有结果。
2006年6月12日,老郑在电视上看到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的消息,于是到调委会来投诉。老郑向调委会叙述了他和该二级医院发生纠纷后,多次协商未果,行政处理又没有钱申请事故鉴定,再说尿失禁能否定事故也没有把握,即使定了事故涉及赔偿还要申请调解,到法院打官司自己不懂法,除承担诉讼费外还要承担诉讼风险,维权之路确实艰难。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懂医、懂法、又不收费,因此今天向调委会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调解申请,要求医方赔偿他二年多来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9700元。
    调委会根据老郑的情况和提供的材料,主动上门和医方沟通情况,言明术后老郑尿失禁的后果是确实存在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医方举证来证实,否则医疗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指出医方关于术后可能出现尿失禁的后果未履行术前告知,告知义务存在瑕疵,另又向老郑说明不能将原疾病的治疗费用和与这次损害无关的治疗费列入赔偿范围。医患纠纷人民调委会经过数十次地和双方当事人沟通,通过释法说理,换位思考,协调双方心理价位,人性化操作,促双方握手言和,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4500元,双方并不再就此项事宜提出任何主张,从而平息了二年多来的纷争。
(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近年来,医院与患者之间引发的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较强,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主体不对等以及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大量医患纠纷难以化解,当事人正当的权益难以维护,甚至因此引发恶性刑事案件。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地区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人民调解手段来调解医患纠纷,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尝试。
这起纠纷就是由于患者与医院在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上产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老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找医院协商未果。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找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调委会依据有关材料与医院进行沟通,并指出了院方在手术前后存在的瑕疵。经过多次协调,终于使医院和患者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医患纠纷调委会在调解纠纷时处于中立的立场,组成人员包括了法律和医学两方面的专业人士,因此具有较高的公正性、权威性,能够让医院和患者双方都信服,其调解方案也容易为双方所接受。同时,通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使双方都免除了冗长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鉴定、诉讼费用,因此也受到了医院和患者的欢迎。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的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事实一方的当事人所负担的承受不利裁判的危险。在医疗事故的案件中,有意义的法律要件事实包括:医疗单位、过失、违反义务的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患者应当就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两方面负举证责任,医方应就其余的构成事实举证。即患者只要证明了上述事实,就推定符合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而由医方证明其中的一个构成事实不存在。换言之,医方只有证明医疗行为不违反义务;或损害结果非因医方造成;或自己无过失,方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