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棚改建引积怨 人民调解化坚冰
雨棚改建引积怨 人民调解化坚冰
陈叶锋 杨豪杰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回访当事人
纠纷背景
2023年,张某夫妇购置了浙江省杭州市某老旧小区二楼房屋并入住。为方便进出阳台,同时防范高空坠物风险,张某于阳台外侧搭建了外延玻璃雨棚。这一行为引发三楼业主徐某的不满,徐某以违建、噪声等为由向城管部门举报,并求助浙江电视台某民生类栏目进行现场协调。城管部门介入后,认定张某搭建的雨棚属于违建设施,责令其拆除。之后张某整改了雨棚,但徐某重点关注的噪声、光线等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24年,徐某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还未等到法院开庭审理,2025年张某再次对雨棚进行施工,其间徐某从楼上持械毁坏雨棚,双方发生冲突。报警后,双方被带至派出所,后经警民联调程序移交至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笕心结”调解工作室调解。
案例剖析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详细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听取双方核心诉求。
二楼的张某表示,自己装雨棚是为了防高空坠物,完全是出于安全考虑。现在徐某持械暴力毁坏雨棚,既损坏了自家财物,又让自己受到了人身威胁,徐某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将毁坏的雨棚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
徐某表示,自己对二楼搭建雨棚一事已经忍了快两年,其间找城管部门举报、找电视台协调,还花钱请律师起诉,可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所以才用自己的方式处理,不应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张某整改后的雨棚仍构成违建,张某应予拆除,并承担自己前期的诉讼费用。
经过调查和梳理,调解员明确了该纠纷的主要争议点:一是张某搭建雨棚是否合规合法;二是徐某毁坏雨棚行为如何认定责任。
搭建雨棚行为是否合规合法?
对于张某的雨棚是否属于违法搭建,调解员联系城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核实。张某首次搭建外延玻璃雨棚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管部门现场查看后认定属于违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张某进行拆除。之后,张某将雨棚脱离原本连接的房檐,在雨棚下方装了四个轮子,改造成移动雨棚,并向城管部门反馈了整改情况。城管部门就此情况专门致函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函复意见为:整改后的移动雨棚无须规划审批。所以,整改后的雨棚不构成违建。
既然不构成违建,为何徐某仍对此事紧抓不放?为弄清缘由,调解员进一步了解得知,张某整改后的移动雨棚体积较大,雨棚顶在三楼阳台外侧形成玻璃平面,给徐某带来了不良的感官体验。晴天,玻璃雨棚反射光线强烈刺眼,产生光污染;雨天,雨水击打玻璃发出的噪声让人难以入眠,徐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据此,调解员分析指出,尽管整改后的雨棚不属于违建,但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相邻权侵权。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共建和谐居住环境,张某与徐某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从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出发,兼顾相邻方利益,为对方提供方便,不得为个人私利给对方制造困难、设置障碍,给对方带来不良影响,使对方无法正常生活。雨棚的存在已给徐某的居住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对徐某的相邻权利产生了侵害,因此张某应当排除妨碍,拆除雨棚。
毁坏雨棚行为如何认定责任?
关于徐某破坏张某雨棚的行为,调解员明确指出,无论张某搭建雨棚是否违法,徐某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雨棚是张某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徐某持械损毁张某雨棚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财产安全,存在过错的徐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向徐某释明,其行为可能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议徐某积极赔偿,正视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关于具体赔偿方式,调解员指出《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对雨棚的赔偿金额,可参考当前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或雨棚的修复成本来核定。
情法结合化纷争
为了推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调解员一方面分别与双方单独沟通,就调解方案听取意见,为下一步组织双方面对面协调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联系城管部门核实小区其他住户的雨棚材质、规格情况,明确张某家雨棚彻底整改的合规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面对面调解时,徐某与张某已不再像之前那样剑拔弩张,但言语间仍显强硬。调解员重申相关法律规定,并说明了该小区其他住户的雨棚安装使用情况,并请城管部门工作人员讲解雨棚后续整改的注意事项。
在城管部门人员与家属协同解释规劝的基础上,调解员引入“六尺巷”“和为贵”等典故和“远亲不如近邻”等俗语,引导双方摒怨念、知进退,指出争一时长短或许能占得片刻上风,但若伤了和气、断了情分,才是真正的得不偿失。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徐某对自己的过激行为生出悔意,心中积压的怨气逐渐消散,氛围也随之缓和。张某也终于放下执念,同意撤掉现有雨棚,更换为与本单元楼其他住户一样尺寸、材质的雨棚。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张某将现有雨棚拆除,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搭建,并在整改时主动听取徐某的意见;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2000元,并于次日到人民法院撤诉。至此,这起邻里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由于前期一方当事人维权过程曲折,最终导致邻里对立,产生积怨。本案能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点:一是联诊联调。调解员主动联系城管部门确定雨棚是否属于违建,确定雨棚再次整改后的注意事项,为纠纷化解提供依据。二是依法依理。调解员从专业角度释法讲理,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依法承担起相应责任。三是以情促和。将邻里情穿插其中,稀释双方对立情绪,消除双方内心怨气,促进互谅互让,最终让这起邻里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心治人和”。
编辑/张宏梅
助理编辑/靳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