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03 09:58  浏览次数:1936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试行)》规定了行政调解范围。具体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其他矛盾纠纷,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其他争议纠纷均在行政调解范围。同时明确了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

《办法(试行)》规定了行政调解主体。明确行政调解主体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规定了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调解组织。

《办法(试行)》明确了行政调解流程,规定调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主动调解。对于民事纠纷调解,明确在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等下调解需终止。

《办法(试行)》规定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是制作行政调解书;二是对于调解协议能即时履行等情况,可不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在调解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

 (编辑:张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