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近日,上海市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申请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其内容应当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调解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不予司法确认。经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司法确认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调解协议、与行政调解协议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以及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办法》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行政调解协议存在瑕疵或歧义,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议内容的,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存在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由笔误等情形造成的瑕疵或歧义除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应当将裁定文书及时抄送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办法》还明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对接机制,建立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问题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