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今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07-01 08:52  浏览次数:33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50条,聚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与难点问题,在明确各方责任、突出源头预防、促进多元化解、规范平台建设、强化保障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制度规范。

在源头预防上,《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将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全过程。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处置机制,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等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

在多元化解方面,《条例》专章对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多元化解方式作了具体规定,鼓励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其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衔接联动。

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方面,《条例》设“平台建设”专章,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职责,对各级平台的管理机制、工作内容、人员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推进平台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提出要求。

在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保障方面,《条例》明确调解员待遇保障,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经费补助、补贴。在队伍保障上,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指导和监督。在职业保障上,鼓励和支持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调解员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