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组织及时介入 民工顺利讨回工资

发布时间:2009-02-11 00:00  浏览次数:13638    来源:

2008年6月3日,负责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冶炼厂水源供水工程建设施工的第二承包人汤某因车祸死亡,29名四川籍民工的工资因汤某死亡与第一承包人王某无法核对,致使工资无法发放。以聂某为代表的29名四川籍民工多次找发包方和第一承包人讨要工资,但发包方和第一承包人都以汤某已死亡、无法核对账目为由,拒绝给付工人工资。这29名四川籍民工眼看工资就要泡汤,情急之下,他们打着“还四川灾区农民工血汗钱”的横幅,到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上访。当上访队伍行至经棚镇百货大楼时,被公安110巡逻警车发现。简单了解情况后,公安110迅速与旗信访局取得联系。信访局马上派人到百货大楼对上访人员进行劝解,同时立即与克什克腾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联系,答应上访民工第二天去冶炼厂协商解决。
第二天上午,克什克腾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办公室莫副主任带领经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三名精干的调解人员直接来到冶炼厂,同发包方和第一承包人交涉。经过调查了解到,王某是工程第一承包人,汤某确实是工程的第二承包人,且汤某从第一承包人处转包了冶炼厂水源供水工程建设施工工程,各种费用还未来得及清算。调解人员由此得出结论,29名民工的劳动报酬应当由第一承包人给付,与发包方并无直接的关系,但发包方有协助给付的义务。在此基础上,人民调解员首先向第一承包人指出,他将工程进行层层转包的做法不符合国家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次,工程的第二承包人因劳动关系与29名农民工形成了工资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第二承包人死亡后,债权人有向第一承包人追偿的权利,并且因第一承包人与第二承包人之间没有清算工程的全部费用,因此第一承包人是第二承包人的债务人,29名农民工向其主张工资债权是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员们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中央以及地方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规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以及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使发包方和第一承包人都认识到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而统一了认识,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很快的到了解决。经过调解,发包方统一将建筑工程款及时拨付给第一承包人,第一承包人逐一核对了29名民工每人的工资数额,当场兑现8.5万元劳动报酬。这起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上访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29名四川籍农民工也于 2008年7月7日满意地返回了原籍。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政策、采取了各种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在一些地区,这一现象仍然存在。本案中,承包人以各种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方和承包方推诿扯皮,导致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而被迫上访。其实,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情节和性质都不复杂。但由于这起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又迫切地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理就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这起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受理,以最快的时间介入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在激化之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工作认真负责,在查清事实原委后,能够依法、依理、依情调解,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了较好的解决。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建立矛盾纠纷衔接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对有效地解决突发事件,迅速消除矛盾纠纷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正是因为公安110巡逻及时发现情况并迅速通知信访局,信访局又及时地通知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保证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及时介入,使问题得到了及时妥善的解决,从而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