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新解法”

发布时间:2020-09-16 08:35  浏览次数:10782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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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起劳务纠纷)

“应发的工资迟迟拿不到,是这些天压在我心头的一件大事,是你们不辞辛苦付出了巨大努力,才让我的事情在这么短时间内解决,太感谢你们了!”2020年1月9日,在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内,陈某感激地说道。

陈某从天津市某公司离职,因公司拖欠工资及相应福利薪酬与公司产生纠纷,遂向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委将这起纠纷导入区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过实地走访和多方协调沟通,在切实掌握纠纷细节始末的基础上,调解员通过析法明理和耐心劝说,最终使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这是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近期调解成功的诸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一起。今年以来,受疫情防控和国际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明显增多。为及时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1月起,天津市河北区司法局联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域内劳动争议稳控化解工作的闭环,为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给出了“新解法”。

完善组织网络,实现劳动争议纠纷调处就地就近稳控

强化区调解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疏导效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区调解服务中心和区内调解组织全网格覆盖优势,强化区调解服务中心对劳动争议事项的受理转办效能。在现有调解网格工作运转的基础上,结合劳动争议焦点明确、易转化升级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纠纷派单、转办、结案制度。对区调解服务中心承接的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整合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心理咨询师等及时进行稳控化解。对简单的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一时间派单,由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一门受理、一站调处”的工作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就地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劳动争议纠纷在本区域内就地稳控。

强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处化解质能。积极选派业务精练、能力出众的专职调解员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驻值守,全程参与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化解工作。挑选18名法律业务强、热心调解事业的公益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团队,为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将102名街、居法律顾问纳入调解工作力量,针对劳动争议纠纷苗头性事项,配合属地社区调委会提前介入,推动劳动争议纠纷在本区域内就近调处。

强化基层调解工作站点吸附化解功能。10个司法所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站,对辖区内小微企业一般劳动争议纠纷就地化解;对重大劳动争议纠纷积极进行稳控引导,做好联合化解。进一步延伸工作触角,在117个社区调委会设立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联络点,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人熟地熟优势,对发现的劳动争议苗头、纠纷隐患,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工作站点、行专调解组织、区调解中心等解决;对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社区站点在做好当事人稳控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确保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法治轨道。

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及时高效

建立调解告知机制。对调解组织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的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由调解员告知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解决。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或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告知其可在区调解服务中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申请调解,并引导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

建立委托移送机制。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案件,由调解组织根据属地原则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对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移送至相应调解组织调解。接受委托的调解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将调解结果向委托单位反馈。

建立限时调解机制。对进入仲裁前导入人民调解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严格遵守受理、调解、反馈时限,即2个工作日接单受理、15个工作日内化解调处、办结后3个工作日进行情况反馈。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导调解程序后,调解组织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解完毕。对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案件,及时引入其他法治轨道解决。

建立联调联处机制。对导入人民调解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仲裁员等组成调解小组,共同开展调处工作;对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调解员、律师配合仲裁机构开展调解工作;对进入起诉阶段的劳动争议案件,联合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尽可能将案件终结在诉讼之前;对进入审判阶段的劳动争议案件,动员人民调解员、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服务团队等配合主审法官开展诉中调解,推动修复当事人关系裂痕,促使当事人息诉入调,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

建立仲裁审查和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可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人民调解协议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对合法的人民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也可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民事裁定书。

建立全程法律服务引导机制。对正在调解、仲裁或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团队全过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化解决建议;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为其开通法律援助申请“绿色通道”,简化审查审批手续,第一时间提供法律援助。截至目前,累计提供法律服务400余人次。

(作者:张志国  于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