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治安纠纷 挽救失足少年

发布时间:2009-02-11 00:00  浏览次数:12895    来源:

2006年9月29日晚20时许,浙江省嘉兴市南湖街道桂苑社区边的某网吧内玩客盈门,正在网吧内着迷地看着他人玩游戏的少年陈某忽然听到门外传来阵阵叫喊他的声音,便循声朝门外走去,谁知厄运正在降临到他的头上。
原来,陈某在桂苑小区某网吧看他人在网上打游戏,突然被过路的李某发现。李某心想:终于找到你了,二年前你抢我一包烟我一直没机会报复,今天报仇的时机到了。便打电话叫来“好同学”赵某,赵某怕人手不够吃亏,又接二连三的叫来了邵某、孙某、凌某等五人,准备对陈某实施暴力殴打。一伙人到齐后就在门外对陈某一阵大喊大叫,不明就里的陈某刚走到外面,就遭到了一阵拳打脚踢,陈某遍体鳞伤,右眼眶也被赵某用车锁击中,导致粉碎性骨折住院27天。2007年3月份又进医院做了第二次手术,装上了人造眼眶,前后共花费治疗费1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已构成轻伤。由于案件所涉及的加害人全是未成年人,当陈某向7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张治疗费和赔偿金未果,越发激起了受害人与侵害人家庭间的纠纷,尖锐的矛盾随时都有扩大的可能。
2007年3月14日上午,南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从街道派出所移交过来的这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调解员迅速召集了八位家庭代表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调解要求差距甚大,陈某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万元。侵害人却认为根本不用赔偿,理由是这起事情因二年前陈某抢夺加害人李某一包烟而引发,是陈某自己有过错在先,所以他们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同时也了解到,这七个侵害人的家庭都是困难家庭,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加害人李某等七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最大的未满18岁,均系初犯又是未成年人,为了给加害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调委会当场对七个家庭的法定监护人做思想工作,指出他们要为侵害行为负责,要求他们履行赔偿义务,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但双方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休,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见此情形,调委会决定改变调解方法,挨家挨户上门做工作。调委会在走访过程中发现七个加害人家庭确实经济困难,生活拮据,家庭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是单亲家庭,有的父母下岗,有的父母残疾,有的家庭成员身患重病,还有的是靠祖辈抚养。调解人员意识到,这起伤害赔偿纠纷调解起来难度极大,估计陈某要求的7万元赔偿金难以实现。为此,调解员决定分两步走。一是做受害人的工作。调解员指出这件事情陈某有错在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把加害人家庭的一些情况作了详细介绍,陈某家人同意作出让步。二是根据七个加害人不同的家庭状况和侵权情节轻重,分别协商承担部分赔偿金额。协商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地向加害人及其家长分析了这起纠纷的利害关系,指出如果调解不成就有可能对簿公堂,这将对家庭、孩子的心灵产生严重的影响。通过反复耐心的教育劝导,加害人的家长们充分意识到对孩子教育不严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都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以人民币31908元达成赔偿协议。
为了继续挽救这些犯错误的未成年人,调解成功后调委会多次教育李某等七人要学好,做社会有用之才,要为自己将来的前途考虑。李某等人深感后悔,表示一年内每月向司法所写一份思想汇报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之间因斗殴形成的伤害赔偿纠纷。通过调解,使受害人得到了适当的赔偿,对不良青少年也进行了及时帮教,当事各方都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受到了很好的教育。如果调解不成,受害人就有可能进行刑事自诉,那样对这几个青少年的人生及他们的家庭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调解员的成功调解在于:一是调解员在调解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面对纠纷,调解员深入调查了解,摸清了纠纷的来龙去脉,又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加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赔偿调解定下基调。二是调解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理确定民事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的合理确定是此类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调解员通过调查了解到加害人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既超出了他们的赔偿能力,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实际保护。于是调解员积极做好双方的工作,最终确定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了赔偿数额。三是调解员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调解中,调解员充分考虑到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如果纠纷不能得到化解,双方走上诉讼渠道,将会对双方尤其是加害人的未来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尽最大的努力化解纠纷。调解员还从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尽量照顾经济困难的家庭,避免他们因赔偿而带来生活上的更大压力,得到了当事人所在家庭的理解和信任。